举报
大多数合规案件始于来自公司内部的信息。目睹不当行为的员工往往是唯一能够揭露这些行为的来源,这也是美国执法机关给予他们丰厚奖励的原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举报人计划按所追缴制裁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奖金,而《虚假申报法》(False Claims Act)则使私人原告能够分得为政府追回款项的一部分。涉及制药公司的若干大型和解案件即始于此类诉讼。欧盟(EU)于2019年通过了《举报人指令》,要求成员国保护举报违反欧盟法律行为的人员,并确保设立内部和外部举报渠道。1
瑞士对私营部门的举报人没有全面的法定保护。一项本拟规定员工可在何种条件下向当局或公众举报违规行为的法案,经过多年讨论后,于2020年3月在议会中未获通过。因此,向当局举报的员工只能依赖劳动法的一般规则(根据这些规则,滥用解雇可导致赔偿)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忠实义务的判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工作组曾多次批评这一状况。在实践中,巴塞尔的大型集团均设有内部举报系统,允许匿名举报并禁止打击报复,这既是因为外国法律有此要求,也是因为这些系统是不可或缺的信息来源。2
注释
- Section 21F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SEC举报人计划,由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Dodd-Frank Act)引入);Directive (EU) 2019/1937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ho report breaches of Union law。待核实。 ↩
- 关于未获通过的《瑞士债务法》(CO)有关举报人保护的修订(议案编号13.094,国民院于2020年3月否决),参见联邦议会的记录;关于OECD工作组的批评,参见2018年的Phase 4 Report on Switzerland。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