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自保公司
自保保险公司(captive)是一种保险或再保险企业,隶属于主营业务在保险业以外的集团,其目的是为该集团的风险提供保险。欧洲法中的定义与这一描述相近。《偿付能力II指令》(Solvency II)第13条将自保保险企业定义为:由保险人以外的金融企业或由非金融企业所拥有、其目的仅为其所属的一个或多个企业的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企业。自保再保险企业适用类似的定义。1瑞士法律并未采用完全相同的表述,但《保险监管条例》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实践长期以来一直将自保公司与向公众提供保障的保险人加以区分。2
自保公司与普通保险人有三点区别。第一是所有权:自保公司隶属于其所承保风险的集团,不向外部股东开放。第二是被保险人范围有限:仅限于集团内各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员工、供应商或客户等密切关联方。第三是自保公司在集团风险管理中的功能。自保公司是一种工具,用于为自留风险提供资金、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再保险,以及收集使集团能够了解自身损失的数据。从外部客户获取承保利润并非其目的,尽管管理良好的自保公司也可以实现盈利。3
最简单的自保公司是直接自保公司,它向集团内各公司签发保险单并支付其索赔。直接自保公司须在其开展业务的每个国家取得原保险人牌照,或依据欧盟法律获得通行权。由于许多集团在数十个国家经营,而各国均有各自的许可规则,大多数大型自保公司以再保险自保公司的形式运作。在这种结构中,一家持牌保险人(称为出单保险人)向集团的子公司签发当地保险单、收取保费,然后通过再保险方式将大部分风险分出给自保公司。出单保险人保留一小部分风险,并就其服务收取费用,这些服务包括签发保险单、处理索赔以及遵守当地税务和监管要求。4
注释
- Directive 2009/13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November 2009 on the taking-up and pursuit of the business of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Solvency II),第13条第2款和第5款(自保保险企业和自保再保险企业的定义)。有待核实。 ↩
- 关于瑞士监管法对自保保险公司和自保再保险公司的处理,参见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版《保险监管法》(ISA,SR 961.01)和《保险监管条例》(ISO,SR 961.011),以及FINMA关于自保公司的出版物。现状有待核实。 ↩
- 关于自保公司的特征和功能,参见有关自保保险的标准文献,例如欧洲自保保险和再保险所有者协会(ECIROA)以及欧洲风险管理协会联合会(FERMA)的出版物,以及有关另类风险转移的教科书。有待核实。 ↩
- 关于出单安排以及直接自保公司与再保险自保公司的区别,参见有关自保保险和国际保险计划的文献;关于出单费用以及出单保险人承担的信用风险,参见主要出单保险人和经纪人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