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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士与1e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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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养老金也是高收入人士的一种规划工具。本书E部分介绍了自愿补缴、一次性提取的三年锁定期、第三支柱a以及一次性款项的单独征税。该部分还说明了巴塞尔各集团的高管如何利用依据《职业养老保险条例2》第1e条(BVV 2)设立的计划,这类计划允许就超过一定门槛的薪酬部分选择投资策略。1这些内容在此无需赘述。不过,有两点将其与本章主题联系起来。

第一点涉及风险转移。自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联邦既得福利法》(FZG)修订以来,1e计划在被保险人退出计划时可按账户实际价值支付,而无需提供职业养老其他领域适用的最低保证。因此,被保险人须全额承担投资风险。2巴塞尔和苏黎世的若干提供者,包括银行和专门基金会,已为拥有高薪员工的雇主开发了此类计划。这表明第二支柱在其高端已转向一种享有税收优惠的个人投资账户。

第二点涉及再分配。1e计划的被保险人不受集合基金中在职成员向养老金领取者进行交叉补贴的影响,因为他们的资本在退休时按实际价值转换,或作为一次性款项提取。批评者认为这是一种选择性退出集合基金团结机制的形式,而支持者则认为,这符合第二支柱宪法原则所蕴含的个人责任。3

注释

  1. 参见本书E部分第五章“Pension planning for wealthy individuals”一节,以及关于可选择投资策略计划的BVV 2第1e条和FZG第19a条。有待核实。 ↩
  2. 关于2015年12月18日FZG修订(FZG第19a条)——该修订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允许1e计划在退出时按退休账户的实际价值支付——参见联邦立法。日期有待核实。 ↩
  3. 关于1e计划团结效应的争论及其在职业养老金体系中的地位,参见有关瑞士职业养老金的文献以及联邦委员会的报告。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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