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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益与养老资本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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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障法》(BVG)并不能确保更换工作的雇员将其养老储蓄的全部价值带到新雇主处。基金常常扣留部分雇主缴费,批评者称之为“金手铐”。1993年12月17日《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障既得权益法》(FZG)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保障既得权益的完全可转移性,其计算规则保护雇员的储蓄以及雇主缴费的最低份额。1

雇员离开养老基金而未加入新基金时,其既得权益转入既得权益机构。此类资本或存放于银行基金会的既得权益账户,或存放于保险公司的既得权益保单。这些既得权益基金会中有许多由银行发起设立,如今持有可观的资金,其中部分投资于账户持有人自选的证券。它们的存在催生了一个市场,各州立银行(其中包括巴塞尔州立银行)在其中与大型银行及专业服务商展开竞争。2这些机构中相当一部分资本属于已离开瑞士的人士,本章在讨论跨境工作者时将回到这一话题。

同年还出台了第二项改革,使养老资本在工作期间即可使用。自1995年起,被保险人可提取或质押部分既得权益,用于购置自住住房。这一鼓励置业的措施是针对瑞士自有住房率偏低的情况,这一现象在巴塞尔城市州等城市化州尤为明显。提取会减少日后的养老金,且房产出售时必须偿还。3有关退休时、离开瑞士时以及开始自雇时提取现金的规则,使这一制度更加完整:养老资本原则上仍与其用途挂钩,同时赋予被保险人一定程度的自由,而这在许多邻国是闻所未闻的。

注释

  1. 1993年12月17日《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障既得权益法》(FZG,SR 831.42),1995年1月1日生效,特别是关于既得权益计算的第15条至第18条。有待核实。↩
  2. 关于FZG第4条及《既得权益条例》(FZV,SR 831.425)第10条规定的既得权益机构(Freizügigkeitseinrichtungen)、既得权益账户和保单,参见联邦立法以及联邦统计局(FSO)的统计数据。市场数据有待核实。↩
  3. 关于通过职业养老基金鼓励置业(Wohneigentumsförderung,WEF),该制度由1993年12月17日的修正案引入,1995年1月1日生效(BVG第30a–30g条及《WEF条例》,SR 831.411),参见联邦立法。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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