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汇款:伊拉斯谟·舍茨
伊拉斯谟从英格兰、低地国家及其他地方收到的款项,必须转移到巴塞尔。在十六世纪,跨境转移资金需要借助商人和银行家的服务,他们在不同城市设有通信代理人,能够凭在一地收到的款项在另一地付款。从1520年代中期起,伊拉斯谟把他来自英格兰和低地国家的收入委托给安特卫普商人伊拉斯谟·舍茨管理,由后者收取他的年金,并通过汇票把所得汇往巴塞尔。1
舍茨是安特卫普的商人。1520年代的安特卫普正在成为北欧主要的商业和金融中心,是香料贸易的枢纽、英国呢绒的市场,也是南德意志各大银行家族(其中包括富格尔家族和韦尔泽家族)代理人的驻地。通过他的通信代理人,舍茨可以在伦敦收款、在安特卫普付款,再经由法兰克福集市或斯特拉斯堡的商人汇往巴塞尔。伊拉斯谟与舍茨之间的通信记录了这些汇款的成本、延误和风险,也记录了一位生计依赖于此的作者的焦虑。
伊拉斯谟与舍茨之间的关系,是今天所谓跨境私人财富管理最早有文献记载的案例之一。一位居住在某国、收入来源于其他国家的客户,委托某金融中心的一位商人银行家收取、管理和汇寄其收入。银行家为客户记账,收取佣金,并按指示转移资金。客户依赖银行家的诚实和能力,而核查其账目的手段却很有限。
这种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和实务问题,显然就是现代跨境私人银行业务的问题:选择值得信赖的中介、汇款的成本和速度、汇率风险、客户收入的证明文件,以及该收入在所涉不同国家的课税。现代的答案——从《反洗钱法》(AMLA)规定的了解客户程序,到第E部分所考察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对伊拉斯谟和舍茨来说是陌生的。但其底层关系,即客户把资金托付给另一国家的中介、并依赖该中介的诚信,却是相同的。
注释
- 关于伊拉斯谟·舍茨(约1480—1550年),安特卫普商人和银行家,约自1525年起管理伊拉斯谟来自英格兰和低地国家的收入,参见伊拉斯谟书信集(Allen 编)以及有关安特卫普商人的文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