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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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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资产(gebundenes Vermögen)是瑞士保单持有人保护中一项核心且独具瑞士特色的工具。保险人必须持有金额至少等于其技术负债加安全边际的资产,并必须将这些资产专门用于担保其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债权。1限定资产一经登记于专门登记册,便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处分。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规则规定了哪些类别的资产符合条件、应如何估值,以及对单一资产类别和发行人的集中度适用何种限额。

限定资产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险人破产之时。一旦破产,限定资产的变现所得首先用于清偿保单持有人基于保险合同的债权,然后才向其他债权人清偿。2这为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创设了一个隔离的资产池,其功能可与金融监管其他领域中的客户隔离账户相比。因此,瑞士的规则将旨在防止破产的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风险导向资本要求,与在破产仍然发生时保护保单持有人的稳健机制结合了起来。

限定资产制度已多次调整,以反映投资实践的变化。另类投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的准入问题曾多次成为修订的对象。在职业养老金业务中,保险人必须维持一项单独的限定资产基金,并为该业务设立单独的经营账户,该账户与第四章所讨论的最低分配比例(Legal Quote)相挂钩。3对于第三章所探讨的私人客户业务,限定资产常被援引为瑞士保险方案相对于其他法域方案的一项优势,与之并列的还有列支敦士登和卢森堡类似的保单持有人资产隔离制度。4

注释

  1. 《保险监管法》(VAG)第17条(限定资产:以限定资产担保保险合同项下债权的义务);《保险监管条例》(AVO)(修订后)第68条及以下关于限定资产的构成、估值和管理的规定;FINMA关于限定资产的通函。待核实。 ↩
  2. VAG第54a条(破产时由限定资产担保的保险债权的优先权)以及FINMA《保险破产条例》(VKV-FINMA)中的相应规定。待核实。 ↩
  3. 关于职业养老金业务的单独限定资产和经营账户,以及VAG第37条和AVO第139条及以下规定的90%最低分配比例,参见本部分第四章。待核实。 ↩
  4. 关于瑞士(限定资产)、列支敦士登(Sicherungsvermögen)和卢森堡(triangle de sécurité,保单持有人超级优先权)保单持有人保护机制的比较,参见有关跨境人寿保险的文献。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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