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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东的退出

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30年成立时,并非所有股份都落入中央银行手中。由于美联储不被允许认购,美国股份由以 J. P. Morgan、纽约第一国民银行(First National Bank of New York)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First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为首的一批商业银行认购。包括法兰西银行和比利时国家银行在内的部分中央银行,将其所获配额的一部分分配给公众。这些股份在巴黎及其他地方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其持有人可获得股息,但无权出席股东大会或在会上表决。到20世纪末,该行约七分之一的股份由私人持有。1

在一个以中央银行为成员、享有国际组织豁免的机构中,私人股东的存在是一种时代错位。2000年9月,董事会提议以补偿方式收回所有私人持有的股份。2001年1月8日的特别股东大会修订了章程,规定只有中央银行才能成为股东,并决议强制回购私人股份。补偿金额定为每股16000瑞士法郎,该行援引其扣除折让后的资产净值以及一项独立估值来论证这一金额。该行还回购了由美国银行持有的美国发行部分股份,以及由比利时和法国中央银行分配给公众的股份。2

注释

  1. 关于美国发行部分由一批美国商业银行认购以及比利时和法国中央银行向公众分配股份,参见 Toniolo,2005年,第2章;关于2001年以前私人持股的比例(约13.7%),参见国际清算银行2000年的新闻稿及2002年的部分裁决。数字有待核实。 ↩
  2. 国际清算银行2000年9月11日和2001年1月8日的新闻稿;2001年1月8日修订章程的特别股东大会;关于每股16000瑞士法郎的补偿及其计算,参见国际清算银行2000/01年度年报以及2002年11月22日的部分裁决。日期和数字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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