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柱原则及其宪法基础
瑞士养老金制度建立在一项原则之上,该原则于1972年12月3日经全民投票写入联邦宪法。当天,选民否决了瑞士劳动党提出的一项人民倡议,该倡议主张将联邦老年和遗属保险改造为一种全面的国家养老金,支持者称之为Volkspension(人民养老金)。与此同时,选民接受了联邦议会提出的反提案,将老年、遗属和残疾保障分配给三项相互补充的工具。第一支柱是国家保险,即老年和遗属保险(AHV/AVS)以及残疾保险(IV/AI),采用现收现付方式融资。第二支柱是通过雇主实施的职业养老保障,采用资本积累方式融资。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国家通过税收优惠予以鼓励。1
1999年联邦宪法全面修订时,将这一原则转入第111条至第113条。第111条要求联邦采取措施,为老年、遗属和残疾提供充分保障,该保障应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第112条规范第一支柱,规定养老金应适当覆盖基本生活费用。根据第113条,职业养老保障与第一支柱一起,应使被保险人能够以适当方式维持其以往的生活水平。2这一表述常被引述为前两大支柱合计达到最后工资约百分之六十的目标,但它从未被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替代率。尽管如此,在政治辩论中,它始终是衡量每一项改革的基准。
三支柱制度是两派之间的妥协:一派希望建立强有力的国家养老金,另一派则倾向于私人和以雇主为基础的保障。宪法原则通过时,许多雇主已经设立了养老基金,或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合同。以巴塞尔公司为领军者的保险业,显然有意维护一种将职业养老保障留在私人手中的模式。因此,1972年的决定保护了保险公司自十九世纪末以来经营的市场,同时责成立法机关将职业养老保障扩展至收入超过一定水平的所有雇员。这一扩展又花了十二年时间。3
注释
- 关于1972年12月3日就瑞士劳动党“真正的人民养老金”倡议及联邦议会反提案(1874年联邦宪法第34quater条)举行的全民投票,参见联邦办公厅关于全民投票的记录。有待核实。↩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联邦宪法》(SR 101)第111条至第113条,特别是关于职业养老保障目的的第113条第2款a项。有待核实。↩
- 关于三支柱理念的政治背景、保险业的作用以及既有的职业养老机构,参见有关瑞士社会保险历史的文献,例如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发布的在线资源Geschichte der sozialen Sicherheit in der Schweiz,以及本书D部分第四章。有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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