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机构的瑞士莱茵河港口
在二十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这些港口由两个半州分别经营。巴塞尔城市州通过其莱茵航运局管理小许宁根港和圣约翰港,而巴塞尔乡村州则通过其自己的港务机构管理比尔斯费尔登港和奥港。这种分立反映了1833年该州的分治,并在一段仅几公里长的河段上造成了重复的行政管理。合并的提议讨论了数十年,两州议会才通过了一项联合方案。1
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港口由瑞士莱茵港(Schweizerische Rheinhäfen,SRH)经营。这是一家依据巴塞尔城市州与巴塞尔乡村州之间的州际条约设立的公法性质的自治机构。2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有由两州任命的董事会,管理层设在巴塞尔。两州拥有港口土地,并已将其管理权移交给该机构,由该机构以建筑权或租赁协议的方式将地块出租给码头、油库和仓库的私营经营者。瑞士莱茵港采用北欧大型海港普遍实行的地主港模式:公共机构提供基础设施、规划港口发展并监督航运,而私营企业则负责货物的装卸和储存。
地主港模式具有对投资者和经营者十分重要的法律后果。在港口土地上授予的建筑权期限较长,往往长达数十年,并附有关于土地用途、须经水路装卸的货运量以及费用支付等方面的条件。当租约到期或某一地块需用于其他目的时,港务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谈判便会引发有关土地上所建建筑物的补偿以及设施归还的问题。在过去二十年港口重组过程中出现的若干争议,恰恰涉及此类问题。3
该机构还行使公共职能。它担任莱茵费尔登至巴塞尔之间莱茵河瑞士河段的航运主管机关,签发某些许可,在港区执行莱茵河航行警察规章,并在技术机构中代表瑞士。联邦政府仍负责有关莱茵河的国际关系以及联邦航运立法;此外,瑞士海运局——负责公海上悬挂瑞士国旗船舶的联邦机关——的所在地也设在巴塞尔。4
注释
- 关于此前由Rheinschifffahrtsdirektion Basel和Rheinhäfen des Kantons Basel-Landschaft分别管理港口的情况,参见瑞士莱茵港发布的历史概述以及HLS词条“Rheinhäfen”。待核实。 ↩
- 巴塞尔城市州与巴塞尔乡村州关于将莱茵港合并为“Schweizerische Rheinhäfen”机构的条约(Staatsvertrag über die Zusammenlegung der Rheinschifffahrtsdirektion Basel und der Rheinhäfen des Kantons Basel-Landschaft),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参见两州的州法汇编。名称和日期待核实。 ↩
- 关于在港口土地上授予建筑权(Baurechte,《瑞士民法典》(CC)第675条及第779条及以下各条)及其所附条件,参见瑞士莱茵港的港口规章和年度报告。待核实。 ↩
- 关于隶属联邦外交部的巴塞尔瑞士海运局(Schweizerisches Seeschifffahrtsamt,SSA)及其依据1953年9月23日《联邦瑞士国旗下海上航运法》(《海上航运法》,SR 747.30)所承担的任务,参见该局网站。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