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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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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6月25日的《联邦发明专利法》(PatG)是瑞士专利制度的基础,尽管该法自通过以来已多次修订。1 专利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并具备创造性的新发明,最长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位于伯尔尼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专利,但不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这种不经实质审查即予登记的制度意味着,瑞士国家专利是一种比经位于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审查后授予的欧洲专利更弱的权利。因此,制药业在瑞士的保护几乎完全依赖欧洲途径。2

议会曾多次讨论引入完整审查程序的问题。2023年通过的一项修订规定,可应申请人或第三方的请求进行选择性的完整审查,同时设立一种无须审查的新型实用新型。此后,该局一直在为其生效做准备。3 对于制药集团而言,这项改革的意义不如对小发明人那么大,因为它们的关键专利是欧洲专利,通过在欧洲专利申请中指定瑞士而在瑞士生效。

瑞士该法的某些特点对药品尤为重要。对人体或动物体实施的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诊断方法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但用于此类方法的物质可获得专利。4 该法还规定了研究豁免,适用于为与专利发明相关的实验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所谓的Bolar豁免允许在专利到期之前实施为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所必需的行为。5 Bolar豁免是原研药产业与仿制药产业之间的法律枢纽,因为它允许仿制药生产商在保护期内准备其申报资料。这样,仿制药便可在专利到期后的第二天进入市场。

该法2008年的修订还直接涉及生物技术。它界定了与生物材料(包括人类基因和序列)相关的发明可获得专利的条件。它还将人体本身以及克隆人类的方法排除在外。6 瑞士的做法在实质上遵循了欧洲《生物技术指令》,尽管瑞士并不受其约束,因为若有分歧,瑞士的专利实务就会与主导市场的欧洲专利相隔绝。

注释

  1. Bundesgesetz über die Erfindungspatente (Patentgesetz, PatG),1954年6月25日,SR 232.14,经修订。待核实。 ↩
  2. 关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Eidgenössisches Institut für Geistiges Eigentum,IGE)以及国家程序中不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的问题,参见该局的出版物以及对PatG第59条的评注。待核实。 ↩
  3. 联邦议会于2023年通过的关于现代化审查程序(选择性完整审查、实用新型)的《专利法》修订;生效日期待定。现状待核实。 ↩
  4. PatG第2条第1款b项关于排除治疗和诊断方法的规定,以及PatG第7c条和第7d条关于已知物质第一或进一步医疗用途可专利性的规定。待核实。 ↩
  5. PatG第9条第1款b项和c项关于研究豁免以及为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所必需行为之豁免的规定,由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引入。待核实。 ↩
  6. 2008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法》修订,尤其是PatG第1a条、第1b条和第2条,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Directive 98/44/EC同步通过。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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