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双重监管模式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受监管机构所委任的审计公司。这些公司代表FINMA对机构进行监管审计,审查其对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向FINMA报告。它们必须取得联邦审计监督局的许可,该局的规则还要求其审计师具备特定资格。监管审计的费用由受监管机构支付。1
这一可追溯至1934年《银行法》(BankA)的双重监管体系,使FINMA能够以相对较少的人员监管大量机构。该体系受到的批评包括:审计师由其所审查的机构支付报酬,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以及FINMA所获信息的深度有限。自成立以来,FINMA加强了对最大型机构的直接监管,并缩小了监管审计的范围,将其集中于审计师工作能够创造价值的领域。关于直接监管与利用审计师之间如何平衡的辩论仍在继续。
依据《金融机构法》(FinIA)对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的监管遵循另一种模式。他们由FINMA发放牌照,但其持续监管被委托给监督组织,即经FINMA授权并受其监管的私营机构。在瑞士运作的若干此类组织中,巴塞尔地区的每一位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都隶属于其中一家。监督组织自行或通过审计公司对其成员进行审计,并向FINMA报告严重违规行为。2
注释
- 关于由联邦审计监督局许可的审计公司对受监管机构进行的监管审计(《金融市场监管法》(FINMASA)第24条及以下各条;《审计师监督法》,SR 221.302),参见相关立法和FINMA通函。有待核实。 ↩
- 关于经FINMA授权对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实施持续监管的监督组织(FINMASA第43a条及以下各条;FinIA第61条),参见FINMA公布的名单。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