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基金会
基金会是瑞士财富规划中最古老的工具。根据《瑞士民法典》(ZGB)第80条,基金会通过将资产献于特定目的而设立。基金会通过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没有成员或所有者,由一个必须追求设立人所确定目的的理事会管理。设立人可以宽泛或狭窄地界定目的,可以保留在一定条件下修改目的的权利,并可以任命理事会的首批成员。1
巴塞尔的基金会分布十分密集。城中的慈善基金会,其中包括1886年根据Christoph Merian及其妻子Margaretha Merian-Burckhardt的遗赠而设立的Christoph Merian基金会,构成了前几章所描述的市民认同的一部分。制药家族捐资设立了服务于艺术、科学和社会目的的基金会。由艺术品商人Ernst和Hildy Beyeler在里恩创建的Fondation Beyeler,自1997年开馆以来已成为瑞士参观人数最多的艺术博物馆之一。2瑞士法律根据慈善基金会的活动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将其置于联邦或州监管机构的监督之下,巴塞尔城市州为地方基金会设有自己的监管机构。
家族基金会则是另一回事。《瑞士民法典》第335条只允许为有限目的设立家族基金会:家族成员的教育、嫁妆和扶养费用,或类似目的。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条作了严格解释,认为一个在不存在此类特定需要的情况下、仅为维持家族成员生活水平而向其提供利益的基金会,属于被禁止的扶养基金会,因而无效。3这一限制可追溯至19世纪立法者对限定继承和家族财产永久束缚的敌视。这意味着,希望为后代的一般利益持有财富的瑞士家族一直在使用外国工具,通常是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或普通法信托。
然而,瑞士法院已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承认外国家族基金会。根据列支敦士登法律有效设立的列支敦士登扶养基金会在瑞士获得承认,因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335条并不体现一项要求拒绝承认的瑞士公共秩序原则。4瑞士法律禁止本国居民设立一种它在来自国外时却予以承认的工具——这一悖论一直是改革讨论中反复出现的论点。
注释
- 关于基金会,参见《瑞士民法典》(ZGB,SR 210)第80–89a条;关于2006年引入的应设立人请求修改目的(《瑞士民法典》第86a条)。待核实。↩
- 关于Christoph Merian基金会(根据1858年去世的Christoph Merian的遗嘱设立,自1886年起运作)和Fondation Beyeler(博物馆于1997年在里恩开馆),参见这两家基金会的出版物。待核实。↩
- 关于家族基金会,参见《瑞士民法典》第335条,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禁止纯粹扶养基金会(Unterhaltsstiftungen)的判例,例如BGE 108 II 393;BGE 135 III 614。待核实。↩
- 关于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50条和第154条在瑞士承认外国(特别是列支敦士登)扶养基金会以及瑞士公共秩序问题,参见BGE 135 III 614及相关文献。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