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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2010年的国内税务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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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也改革了本国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关于简化继承案件中补征税款及引入免罚自愿披露的联邦法》为瑞士纳税人创设了两项工具。该改革适用于联邦直接税以及州和市镇税,因为《联邦直接税协调法》(StHG)也同时作了修订。其目的在于鼓励未申报资产回归税基,而不实行全面的税务赦免——瑞士选民在此前几十年中曾否决过税务赦免。1

第一项工具涉及继承人。继承未申报资产并予以披露的人,可将对被继承人的补征税款限于其死亡前最后三个纳税期间并加计利息,而不适用通常长达十年的期间。只要继承人与当局合作,且税务机关此前对该未申报资产并不知情,便不对继承人处以罚款。这一规则承认,继承人往往要面对一段他们并无责任的过去,并在继承之时便利了家族财富的合规化。2

第二项工具是免罚自愿披露,一生仅可使用一次。首次披露未申报收入或资产的纳税人,须补缴最长十年的所逃税款及滞纳利息,但不被处以罚款。披露必须在当局对逃税有任何知悉之前作出,纳税人必须无保留地合作,并认真努力缴纳应纳税款。首次之后的任何再次披露将被处以减轻的罚款,通常为所逃税款的五分之一。法人也可受益,在此情况下,免罚也延及代表法人行事的人。3

这两项工具在随后几年中得到广泛使用。在若干州,自境外实施自动信息交换之后,自愿披露的数量急剧上升,因为在其他国家持有账户的瑞士居民预计其数据将传送至瑞士当局。各州公布的数据显示,这些披露使数十亿瑞士法郎此前未申报的资产纳入了税基。对巴塞尔各银行而言,国内赦免的重要性不及境外计划,尽管它有助于使曾在境外持有账户的瑞士客户的资产合规化。4

注释

  1. 关于2008年3月20日《关于简化继承案件中补征税款及引入免罚自愿披露的联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了《联邦直接税法》(DBG)和StHG,包括DBG第153a条和第175条第3款),参见联邦法律官方汇编。有待核实。 ↩
  2. 关于继承人的简化补征税款(DBG第153a条、StHG第53a条):限于死亡前的三个纳税期间、滞纳利息、不处罚款、合作及未被发现的条件,参见标准评注。有待核实。 ↩
  3. 关于依据DBG第175条第3款和第181a条以及StHG第56条第1款之二进行的免罚自愿披露(一生一次;未被发现、无保留合作及努力缴纳的条件;再次披露处以五分之一的减轻罚款),参见标准评注以及联邦税务局的通函。有待核实。 ↩
  4. 关于自2010年以来各州免罚自愿披露的数量和所披露资产的金额,特别是引入自动信息交换(2017/2018年)之后的增长,参见各州税务机关公布的统计数据。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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