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人工智能监管路径
在联邦层面,瑞士选择了一条不同于欧盟(EU)所采取的全面监管的道路。2023年11月,联邦委员会责成联邦环境、交通、能源和通信部(DETEC)编写一份关于可能的监管方案的概述。在该概述的基础上,联邦委员会于2025年2月决定,瑞士应批准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并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加以实施。必要时将调整特定行业的规则,而一般性的跨行业规则则仅限于与基本权利相关的领域,例如数据保护。1联邦委员会还宣布,将于2026年底前提出一份征求意见稿以及一套非约束性措施的计划,例如自律和行业解决方案。2
欧洲委员会《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和法治框架公约》于2024年5月通过,并于2024年9月在维尔纽斯开放签署。这是该领域第一部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它要求缔约方确保人工智能系统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活动符合人权、民主和法治,还要求采取有关透明度、监督、问责和救济的措施。3瑞士于2025年3月签署了该公约。其义务主要适用于公共机关,而缔约方可以自行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将这些义务扩展至私人主体,这为瑞士立法者塑造实施方式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4
对金融中心而言,瑞士的做法产生两方面的后果。银行和保险公司不会面临欧盟所引入的那种新的横向许可或合格评定制度。它们仍须遵守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期望、数据保护法以及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与此同时,为欧盟客户提供服务或在欧盟销售基于人工智能的产品的机构必须遵守欧洲法律,这意味着在巴塞尔的许多企业中,瑞士的做法在实践中将与欧盟《人工智能法》(AI Act)并存。5这种并存究竟会成为一种竞争优势还是摩擦的根源,是下文各情景所考虑的不确定因素之一。
注释
- 联邦委员会,2025年2月12日关于人工智能监管的新闻稿,以及随附的DETEC和联邦外交部的概述报告。现状待核实。 ↩
- 联邦委员会,2025年2月12日的决定;关于实施欧洲委员会公约的征求意见稿的状况,截至2026年秋季待核实。 ↩
-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CETS No. 225),由部长委员会于2024年5月17日通过,并于2024年9月5日开放签署。待核实。 ↩
- 瑞士于2025年3月27日签署该公约;关于该公约对私人主体的适用范围,参见第3条。批准状况待核实。 ↩
- 关于瑞士做法与欧盟《人工智能法》之间对瑞士企业而言的关系,参见DETEC 2025年2月的概述报告,以及关于《人工智能法》域外适用范围的评注文献。现状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