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韦泽哈勒事故的监管后果
施魏策哈勒事故彻底改变了瑞士对化学品风险的监管。1983年《联邦环境保护法》(EPA/USG)第10条已为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当时尚无详细的实施规则。灾难发生后,联邦委员会通过了《重大事故防范条例》(Störfallverordnung,StFV),该条例于1991年4月1日生效。1该条例规定,储存或处理超过一定数量阈值的危险物质的设施持有人,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降低风险,向执法机关提交简要报告;如执法机关认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还须编制风险评估。
该条例采用以风险为本的方法,将事故发生的概率与可能损害的程度结合起来考量。执法机关(大多为州级机关)评估风险是否可以接受,并可下令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该条例经过多次修订,其适用范围扩展至铁路和管道等运输线路,并与空间规划相协调,因为在危险设施附近建造住房会增加居民面临的风险。2欧盟(EU)同时作出反应,修订了1982年的《塞维索指令》。该指令是在1976年塞维索二噁英事故之后通过的。1988年的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危险物质的储存,而这正是施魏策哈勒事故所暴露出的漏洞。3
在国际层面,这场灾难重新激活了保护莱茵河的合作。保护莱茵河免受污染国际委员会自1950年起即已存在,并于1963年通过《伯尔尼公约》获得了条约基础。该委员会的工作促成了1976年关于化学污染和关于氯化物的两项公约,但其实施进展缓慢。41987年10月,莱茵河沿岸各国部长通过了《莱茵河行动计划》,为2000年设定了宏伟目标:让鲑鱼等高等物种重返莱茵河,保护饮用水供应,减少沉积物污染,并改善北海的生态状况。该计划以其象征性目标“鲑鱼2000”而闻名。5
《莱茵河行动计划》使优先物质的排放量大幅减少,并建立了一套国际预警和警报计划,沿岸各国据此相互通报意外污染事件。1999年在伯尔尼签署的新《保护莱茵河公约》取代了此前的各项协定,并将这一方法扩展至整个莱茵河生态系统,包括防洪和地下水。6鲑鱼已重返莱茵河水系的部分河段,但其通往巴塞尔的洄游通道仍受到上莱茵河水电站的阻隔。因此,施魏策哈勒事故之后的这一计划表明,灾难能够推动国际合作,而监管、监测和投资能够使受污染的河流得以恢复。H部分在介绍莱茵河港口时将再次讨论这一主题。
注释
- 1991年2月27日《重大事故防范条例》(Störfallverordnung,StFV,SR 814.012),其依据为1983年10月7日《联邦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EPA/USG,SR 814.01)第10条。有待核实。↩
- 关于StFV以风险为本的方法、联邦环境局(FOEN/BAFU)的评估标准,以及适用范围扩展至运输线路和与空间规划的协调(2013年及其后的修订),参见FOEN关于《重大事故防范条例》的手册和指南。有待核实。↩
- 1982年6月24日关于某些工业活动重大事故危险的理事会第82/501/EEC号指令(塞维索I),经1988年11月24日理事会第88/610/EEC号指令修订;后被第96/82/EC号指令(塞维索II)和第2012/18/EU号指令(塞维索III)取代。有待核实。↩
- 关于1950年成立的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1963年4月29日的《伯尔尼协定》以及1976年12月3日关于化学污染和关于氯化物的两项公约,参见ICPR网站及条约文本。有待核实。↩
- 《莱茵河行动计划》由莱茵河部长会议于1987年10月1日在斯特拉斯堡通过;关于其目标和成果,参见ICPR关于《莱茵河行动计划》和“鲑鱼2000”的报告。有待核实。↩
- 1999年4月12日《保护莱茵河公约》(SR 0.814.284),自2003年起生效;关于莱茵河国际预警和警报计划,参见ICPR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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