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9年4月1日的《宗教改革条例》
市议会通过1529年4月1日的《宗教改革条例》赋予新秩序以法律形式。该条例规范了礼拜、圣礼、牧师的任命和品行、婚姻、教育、济贫以及公共道德。它废除了弥撒,代之以一种以讲道和用德语诵读圣经为中心的礼拜,每年举行数次圣餐礼。它允许牧师结婚。它设立了婚姻法庭(Ehegericht),从主教法庭手中接管了对婚姻事务的管辖权。它还对市民施加了严格的道德纪律,禁止通奸、赌博、酗酒、诅咒、过度奢侈以及缺席讲道。1
这一条例作为世俗当局的法令,将教会置于市议会的控制之下。牧师由城市任命并支付薪俸,其品行则受市议会监督。巴塞尔教会成为一个国家教会,被纳入城市的治理体系。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该州实行政教分离为止。巴塞尔与苏黎世和伯尔尼共有的这种政教一体,使瑞士改革宗教会有别于加尔文日后在日内瓦建立的模式,在后者中宗教法庭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该条例还确立了一项原则:市民共同体是一个基督教共同体,其成员受改革派传道人所阐释的上帝律法的约束。这一原则赋予市议会一种延伸至生活各个领域(包括经济行为)的道德使命。市议会对价格、工资、利率、奢侈、赌博以及守主日进行规制,并以维护一个敬虔共同体的义务为这些规制提供正当性。A部分所描述的中世纪城市的道德经济,由此获得了新的宗教基础。
注释
- 关于1529年4月1日巴塞尔《宗教改革条例》的内容(礼拜、婚姻法庭、道德纪律、济贫),参见《瑞士历史辞典》(HLS)词条“Reformation”;以及巴塞尔法律渊源汇编中该条例的版本。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