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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及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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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人寿保险保单最多涉及四方当事人,其角色必须加以区分。投保人订立合同、支付保费并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退保、质押保单以及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是其身故或生存触发保险金给付的个人。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人是持有资产并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相对方。在最简单的情形下,同一个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并指定其子女为受益人。1

这些角色的分离使得多种多样的结构成为可能。父母可以以子女的生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单,使保单在父母身故后继续存续,并可在父母选择的时间转让给子女。一份保单可以承保两人的生命,并在第二人身故时给付,这适合希望将资产留给生存配偶使用的夫妇。公司、基金会或信托也可以担任投保人,但此类保单的税务处理往往较为不利,需要审慎分析。债权人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以担保一笔贷款,或者保单可以质押给为购置其他资产提供融资的银行。2

投保人的法律地位是保险人的债权人。他并不拥有配置于其保单的资产,因为这些资产属于保险人。这一地位是本章所探讨的大多数法律效果的基础,同时也是最严重风险的来源。如果保险人破产,投保人依赖于保险人母国法律给予投保人的保护。这种保护的设计解释了为什么某些法域成为保险包装保险人的首选所在地。

投保人的法律地位在另一个不太明显的方面也有别于银行客户。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保险合同法、保险分销行为规则以及保险人母国监管法的规制。在实践中管理和持有资产的资产管理人和托管银行与保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在大多数结构中与投保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投保人对资产管理施加影响的能力仅限于选择投资策略,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选择资产管理人。这一限制是有意为之的,因为在许多国家,保单能否在税务上获得认可正取决于此。

注释

  1. 关于瑞士法下投保人(Versicherungsnehmer)、被保险人(versicherte Person)和受益人(Begünstigter)的角色,参见《瑞士保险合同法》(VVG)第74条及以下各条以及相关评注。有待核实。 ↩
  2. 关于多人寿保单、法人持有的保单以及人寿保险债权的质押,参见有关跨境人寿保险规划的实务文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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