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有的州级税收制度
2020年以前,协调法允许各州给予某些公司特殊地位。该法第28条区分了三类公司。控股公司,即章程宗旨主要在于长期管理参股权、且其参股权或参股收入至少占其资产或收入三分之二的公司,除瑞士不动产收入外,其收入无需缴纳州利润税。住所公司,即在瑞士仅有行政存在而无业务活动的公司,其外国收入按降低的水平征税。混合公司,即业务活动主要在国外的公司,其外国来源收入可仅部分征税,具体取决于在瑞士开展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程度。1
在联邦层面,这些优惠并不以同样的形式存在。联邦直接税对所有公司适用普通税率,但控股公司可就股息和符合条件的资本利得享受参股扣除,这在实践中使其就此类收入承担的联邦税负几乎降至零。2因此,混合公司的综合实际税率由约7.8%的全额联邦税和大幅降低的州及市镇税负构成。视所在州和所获得的税务裁定而定,业界人士称混合公司外国收入的总实际税率约为8%至11%。数字有待核实。3
这些制度并非专门为制药业设计。它们起源于二十世纪中叶,当时若干州,其中包括楚格、格拉鲁斯和格劳宾登,力图吸引外国集团的总部和行政公司。它们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反映了税收竞争的逻辑:一旦某个州为控股和贸易活动提供优惠待遇,其他州便会跟进,以留住流动性收入。到二十一世纪初,联邦税务局估计,在瑞士被课税的全部利润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由享有州特殊地位的公司赚取的,而这些公司缴纳了很大一部分联邦直接税。4其悖论在于,联邦财政恰恰从那些在州层面正是为了减轻税负而存在的制度中获益。
注释
- 《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原第28条第2–4款,即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版本;另参见各州实施规定以及瑞士税务会议关于控股公司、住所公司和混合公司征税的通函。有待核实。 ↩
- 《联邦直接税法》(DBG)第69–70条,关于参股扣除(Beteiligungsabzug)。参股扣除在2019年改革后继续适用,并非国际批评意义上的特殊制度。有待核实。 ↩
- 参考区间取自业界文献以及联邦委员会关于第三次企业税改革和关于《税制改革与老年和遗属保险(AHV)融资联邦法》(TRAF)的解释性报告。确切税率因州和个别裁定而异。数字有待核实。 ↩
- 联邦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关于第三次企业税改革的咨文(《联邦公报》,BBl 2015 5069)载有关于特殊地位公司在利润税基和联邦直接税收入中所占份额的估计。数字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