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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标准与灰名单

UBS案恰逢一场针对避税天堂的全球攻势。金融危机之后,二十国集团(G20)于2009年4月在伦敦举行会议,宣布银行保密的时代已经结束,并要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一份未遵守税务信息交换国际标准的司法管辖区名单。该标准载于《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要求为执行国内税法而应请求交换信息,不论银行保密如何,也不论逃税与欺诈之间的区分。1

瑞士一直对第26条保留意见,拒绝在逃税案件中交换信息。2009年3月13日,在G20峰会召开之前,联邦委员会宣布瑞士将撤回其保留,并在其双重征税协定中采纳OECD标准。尽管作出了这一宣布,OECD仍将瑞士列入其“灰名单”,即已承诺遵守该标准但尚未实施的司法管辖区名单。瑞士在数月内与十几个国家谈判修订了协定,并于2009年9月被移出该名单。2

2009年3月13日的决定,标志着银行保密作为在逃税案件中对抗外国税务机关之保护手段的终结。这尚不意味着自动交换,因为信息仅应请求而交换,且请求国必须识别纳税人并证明该信息具有相关性。它也不追溯适用于修订后协定生效之前的期间。但它放弃了跨境私人银行业务的商业模式数十年来赖以存续的原则。

注释

  1. 关于2009年4月2日G20伦敦峰会、OECD关于未实质性实施国际商定税务标准的司法管辖区名单(“灰名单”)以及《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参见OECD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2. 关于联邦委员会2009年3月13日采纳OECD信息交换标准的决定(撤回对第26条的保留),以及瑞士在缔结十二项修订后的双重征税协定后被移出OECD灰名单(2009年9月),参见联邦财政部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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