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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公约与反贿赂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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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于1997年签署、于2000年批准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方将外国贿赂行为入罪,确立法人的责任,并施加有效、相称和具有劝阻性的制裁。公约的实施由OECD反贿赂工作组通过分阶段进行的同行评议机制加以监督。每一阶段均以一份报告和若干建议结束,两年后再以书面后续审查评估建议的落实情况。1

关于瑞士的第四阶段报告于2018年3月通过。工作组承认,瑞士加强了执法活动,尤其是通过联邦检察院,且针对自然人和法人已了结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与此同时,工作组批评了若干方面:《瑞士刑法典》第102条(StGB)规定的罚金上限水平、频繁使用不公布理由的简易处罚令、私营部门举报人缺乏保护,以及程序透明度有限。工作组还建议瑞士确保为检控机关分配充足的资源。2020年的后续报告认定,部分建议已得到落实,另一些则仍未解决。2

同行评议的意义超出了立法讨论的范围。外国当局和企业阅读这些报告,以评估某一司法管辖区的风险。当工作组对某国的执法表示怀疑时,外国检察官可能会认为自己更有理由亲自追究与瑞士有关联的案件。反之,正面的评估会增强瑞士当局在国际协调中的地位。因此,对巴塞尔的集团而言,这些报告构成了它们同时与多个国家当局进行谈判的环境的一部分。3

注释

  1. 1997年12月17日OECD 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自2000年7月30日起对瑞士生效(SR 0.311.21)。有待核实。 ↩
  2. OECD反贿赂工作组,Implementing the 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 Phase 4 Report: Switzerland,2018年3月,以及其后的第四阶段两年期书面后续报告(2020年)。有待核实。 ↩
  3. 关于OECD同行评议在协调各国执法中的作用,参见OECD反贿赂工作组的出版物以及关于跨司法管辖区解决腐败案件的文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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