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共保体
在没有公共垄断的各州,私营保险公司依据联邦法律规定的制度为建筑物及其内部财产承保自然灾害。《保险监管条例》(ISO)规定,建筑物及其内部财产的火灾保险必须包含对洪水、风暴、冰雹、雪崩、雪压、落石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保障。该条例还规定了保费费率和保障限额。1地震被明确排除在这一强制保障之外。
为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私营保险公司设立了一个共保体——Elementarschadenpool,通过它按市场份额分摊大型损失。2该共保体将统一保费费率所要求的投保人之间的互助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助结合在一起。它体现了瑞士偏好由私营机构在国家所界定的框架内承担公共任务的解决方案。
公共垄断和共保体中的私营保险公司这两种制度,共同实现了建筑物针对地震以外自然灾害的近乎全面的保障。在这方面,瑞士比大多数欧洲国家受到更好的保护;在那些国家,洪水和风暴保险往往是自愿的,许多业主仍未投保。2005年的洪水和过去几十年的风暴都由这些制度吸收,没有造成重大混乱。3然而,地震这一例外使该国的保障存在重大缺口,这对巴塞尔而言尤为重要。
注释
- 关于私营保险公司的火灾保险强制包含自然灾害保障以及统一的保费费率和限额,参见ISO第171条及以下各条。有待核实。 ↩
- 关于私营保险公司的Schweizerischer Elementarschaden-Pool(ES-Pool),参见瑞士保险协会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 关于2005年8月瑞士洪水以及州立建筑物保险机构和私营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参见州立消防保险机构协会(VKF)和瑞士保险协会的出版物。数字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