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风险修正案与内部模型
1988年的协议仅涉及信用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大型银行的交易业务迅速扩张,对某些机构而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可能造成的损失已比信用风险更为重要。委员会与欧洲共同体并行开展市场风险框架的工作,后者于1993年通过了《资本充足率指令》。委员会1993年4月的首份提案依赖标准化方法,许多银行认为这些方法过于粗糙。1
与此同时,大型银行已开发出各自的风险价值模型,用以估算交易组合在给定期间内、给定置信水平下的最大损失。J.P. Morgan于1994年公布了其RiskMetrics方法,从而使此类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委员会接受了这样的论点:这些模型比任何标准化公式都能更准确地计量风险。1996年1月,委员会发布《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银行可以在标准化方法和自身内部模型之间进行选择,但须经监管批准,并满足定量和定性条件。2
按当时的标准,这些条件相当严格。模型须每日按99%的单尾置信水平、以十个交易日为持有期计算风险价值,所得数值须乘以至少为三的系数。如果回溯测试显示实际损失超过模型预测的频率高于预期,该系数可以提高。一种新的资本类别,即由短期次级债务构成的三级资本,可用于满足市场风险要求。3
市场风险补充规定标志着银行监管理念的一个转折点。监管机构首次允许银行以自身模型计算自身的资本要求,这反映出一种信念:成熟的银行比监管机构制定的任何规则都更了解自身风险。后来主导“巴塞尔II”的风险敏感性理念正是在此诞生。它还引入了对历史数据和正常市场条件假设的依赖,而2007年和2008年的危机将揭示这种依赖的危险性。4
注释
- 1993年3月15日关于投资公司和信贷机构资本充足率的Council Directive 93/6/EEC;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市场风险监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1993年4月)。有待核实。 ↩
- 巴塞尔委员会,Amendment to the Capital Accord to Incorporate Market Risks(1996年1月),应于1997年底前实施。有待核实。 ↩
- 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B部分(内部模型的使用),包括乘数系数以及同时发布的回溯测试框架。有待核实。 ↩
- 关于对1996年引入的内部模型依赖的批判性评价,参见Tarullo, Banking on Basel: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gulation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8),第3章和第5章。有待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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