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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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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g的家族世代积累财富,并发展出管理和传承财富的做法。他们的财富以多种形式投资:家族企业,其经营需要资本;不动产,尤其是老城区的城中宅邸以及周边地区的乡间庄园;以土地和房屋为担保的年金;向其他商人和公共机构提供的贷款;以及在十八世纪日益增多的外国证券,尤其是法国、荷兰、英国、奥地利及其他国家的公债。1

财富的传承受巴塞尔继承法管辖,该法规定遗产由子女平均分配。许多欧洲国家的贵族实行长子继承制或限定继承地产,以保持家族财产的完整,而巴塞尔的家族则在每一代都分割其财富。这一做法产生了若干后果。它阻止了巨额财富在单一支系中积聚,使财富分散于家族成员之间。它要求每一代人通过自己的努力重建家业。它还催生了对某些安排的需求,使家族能够在所有权分割的情况下保持其企业的完整:兄弟姐妹之间的合伙、对不参与经营的继承人进行买断,以及将家族企业作为共同资产加以运用。

禁止限定继承至今仍是瑞士法律的一部分。《瑞士民法典》(CC)禁止设立新的家族世袭财产(family fideicommissa),即把家族财产绑定于某一继承顺位的限定继承安排,并将家族基金会的目的限于教育、扶养及类似的家族需要。2这一限制反映了瑞士城市的平等主义传统,它促使瑞士家族使用其他工具对其财富进行长期架构,其中包括外国信托和基金会,E部分将对此进行考察。瑞士法律是否应引入本国信托的问题已讨论多年,联邦委员会也已在立法草案中提出这一建议;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关乎瑞士平均分配和禁止限定继承的传统是否应当放宽。3

Daig的家族还实行一种集体财富管理形式,这预示了现代家族办公室的出现。家族中的长辈为年轻一代提供建议,管理寡妇和未成年人的资产,并协调家族的投资。由城市当局监督的监护制度,将孤儿和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交由亲属或可信赖的市民管理。因此,早在私人银行成为一种职业之前,管理他人财富就已是巴塞尔精英熟悉的活动。

注释

  1. 关于十八世纪巴塞尔贵族财富的投资(家族企业、不动产、年金、外国公债),参见有关巴塞尔经济史的文献。有待核实。 ↩
  2. 《瑞士民法典》(SR 210)第335条第2款禁止设立家族世袭财产(Familienfideikommisse);第335条第1款将家族基金会限于特定目的(教育费用、生活供给、扶养家族成员)。有待核实。 ↩
  3. 关于在《瑞士债务法》(CO)中引入瑞士信托的立法草案(2022年征求意见,其后为联邦委员会咨文及议会审议),参见联邦司法局的出版物。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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