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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及其条件

《瑞士银行法》(BankA)规定,凡以职业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或通过向多家银行再融资来为不特定数量的人提供融资的机构,均须取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颁发的银行牌照。该法及《银行条例》(BankO)规定了取得牌照的四项条件。银行须具备适当的组织架构,将行使监督职能的董事会与执行管理层有效分离。银行还须持有充足的资本,以及最低一千万瑞士法郎的全额实缴资本。最后,该机构以及受托负责其行政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提供无可指摘的业务经营保证。1

无可指摘的业务经营保证,即Gewähr für eine einwandfreie Geschäftstätigkeit,是瑞士金融监管的核心概念之一。它要求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具备良好的声誉、专业能力以及依法管理机构的诚信。FINMA在颁发牌照时以及相关人员变更时审查这一保证,并可撤销违反监管法规之个人的保证资格。这一概念在瑞士实践中历史悠久,使FINMA既能规制个人的行为,也能规制机构的组织。

牌照要求适用于在瑞士境内经营的机构。根据瑞士对跨境金融服务一贯采取的自由主义做法,在瑞士没有实体存在、从境外为瑞士客户提供服务的外国银行不受牌照要求的约束。希望在瑞士设立分行或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则须取得许可。这一自由主义做法与欧盟(EU)的限制性做法形成对比;欧盟限制瑞士银行进入其市场,K部分将对此加以探讨。

注释

  1. 关于牌照要求及银行牌照的条件,包括最低资本1000万瑞士法郎(《银行条例》第15条,BankO)以及无可指摘的业务经营保证(《银行法》第3条第2款c项,BankA),见《银行法》第1条和第3条(SR 952.0)以及《银行条例》第2条及以下各条(SR 952.02)。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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