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分配比例与保证的代价
保险公司参与职业养老受一项特别规则的规范,其目的是防止保险公司保留过大比例的利润。自《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法》(BVG)第一次修订以来,从事职业养老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为该业务设立单独的经营账目,并每年予以披露。所谓法定比例(Legal Quote,Mindestquote)要求它们将该业务收益的至少百分之九十分配给被保险人,形式可以是待遇、准备金或盈余分配。其余至多百分之十可作为利润由保险公司保留。1
法定比例自推出之初便存在争议。左翼批评者认为,百分之十的利润份额过于优厚,因为它是按总收益计算的,使保险公司得以从一项强制性社会保险中赚取可观利润。保险公司则回应说,该比例是对其为保证待遇而必须持有的资本的补偿,而在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下,这种资本成本尤其高昂。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每年发布一份关于经营账目的报告,列明分配和保留的金额,该报告已成为这场辩论中的常规参照。2
全额保险的经验印证了本编第三章从个人寿险历史中得出的一个教训:数十年保证回报的承诺之所以对被保险人有价值,恰恰是因为它难以兑现。当利率下降、兑现此类承诺的成本急剧上升时,保险公司的应对方式是降低其在新业务中提供的保证。在立法机关亲自确定保证水平的职业养老领域,应对方式则表现为退出该模式。因此,全额保险的衰落是本书前面各编所预见的长期保证之脆弱性最清晰的例证。3
注释
- 关于职业养老中至少百分之九十的法定比例(最低分配比例),依据《保险监管法》(ISA,SR 961.01)第37条以及《保险监管条例》(AVO,SR 961.011)第139条及以下各条和第147条,以及单独经营账目,参见联邦立法。条文编号有待核实。 ↩
- 关于法定比例的辩论以及FINMA每年发布的关于寿险公司职业养老经营账目披露的出版物,参见FINMA报告以及就此提出的议会质询。有待核实。 ↩
- 关于低利率环境下寿险和职业养老中长期保证的脆弱性,参见FINMA风险监测报告、职业养老监管高级委员会(OAK BV)的报告以及本书I编第三章。有待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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