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使用的法律框架
瑞士的语言事务受联邦框架规范,而大多数实际决定则留给各州。《瑞士联邦宪法》承认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为国家语言,并将语言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障。第70条规定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为联邦官方语言,罗曼什语在与说罗曼什语者的往来中亦为官方语言,同时由各州自行确定本州的官方语言。1各州在确定官方语言时,必须尊重语言的传统地域分布,并照顾本土语言少数群体。这一属地原则一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是瑞士语言和平的基础,因为它为每种语言提供了一块稳固的地域,使其使用者不必担心被同化。
2007年10月5日的《联邦国家语言及语言群体间相互理解法》,通称《语言法》(SpG),将上述宪法原则转化为普通立法。该法连同一项实施条例于2010年1月1日生效。2该法规范联邦机关对官方语言的使用,促进各语言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并支持多语州以及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它要求联邦行政部门按照反映全国各语言群体的比例招聘人员,并为这些群体的代表比例设定了目标。3对巴塞尔而言,该法的意义主要在于其所体现的原则:语言多样性被视为一项公共任务,国家以资金、机构和规则予以支持。
巴塞尔城市州及其市镇——巴塞尔市本身以及里恩和贝廷根两个市镇——的官方语言是德语。2005年的州宪法以及有关法院和行政的州立法均以此为前提;在一个领土完全位于德语区内的州,这一点从未受到严肃质疑。4尽管如此,巴塞尔城市州在使用其他语言进行沟通方面有着悠久传统。州政府机关以英语、法语、意大利语、土耳其语及其他语言为居民发布信息,负责融入事务的州政府部门也以多种语言提供服务。然而,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版本仍是德语版本。
瑞士法律秩序还特别重视各官方语言版本的平等地位。联邦法律以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同时公布,各版本具有同等效力。5因此,律师在解释《瑞士债务法》(CO)或《金融服务法》(FinSA)的某项条文时,如德语文本含义不明,可以参阅法语和意大利语版本,联邦最高法院也经常这样做。对于国际执业者而言,这一方法有一个实际后果:瑞士法律的法语版本往往比德语版本更贴近国际金融术语,因为法语和英语共享大量法律词汇。许多重要联邦法律有英文译本,但这些译本不具法律效力。6
注释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联邦宪法》(SR 101),第4条(国家语言)、第18条(语言自由)和第70条(官方语言;第2款关于各州的权限以及对语言传统地域分布的尊重)。 ↩
- 2007年10月5日《联邦国家语言及语言群体间相互理解法》(《语言法》,SpG)(SR 441.1),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2010年6月4日《语言条例》(SpV)(SR 441.11)。有待核实。 ↩
- 《语言法》第20条(联邦工作人员的语言能力);《语言条例》第7条(联邦行政部门中语言群体代表比例的目标值)。现行状态有待核实。 ↩
- 2005年3月23日《巴塞尔城市州宪法》(SG 111.100);关于法院组织(Gerichtsorganisationsgesetz)和行政程序的州立法。将德语规定为官方语言的具体条文有待核实。 ↩
- 2004年6月18日《联邦法律汇编及联邦公报法》(《公布法》,PublG)(SR 170.512),第14条;关于各语言版本的同等效力及其对法律解释的影响,参见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例如BGE 134 V 1。有待核实。 ↩
- 联邦内阁办公厅在fedlex.admin.ch上发布的联邦立法英文译本附有声明,说明其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