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V 2的投资规则
养老基金资产的投资受《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条例第二号》(BVV 2)规范,特别是其第49条至第59条。该条例从一般原则出发:养老基金必须以保障安全、取得适当回报、合理分散风险并确保支付待遇所需流动性的方式管理其资产。安全是首要标准,须结合基金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及其结构和预期发展进行评估。1基金理事会对投资策略负责,必须在投资规章中予以规定,并定期对照基金的负债进行审查。
在这些原则之外,条例还规定了每个基金须按其总资产遵守的数量限制。根据BVV 2第55条,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股票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房地产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其中投资于境外的部分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另类投资(这一类别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保险关联证券、大宗商品及类似工具)以百分之十五为限。未作货币对冲的外币敞口上限为百分之三十。2第54条另外规定,对单一债务人的债权以百分之十为限,联邦、各州和抵押债券机构除外;对雇主的投资还适用进一步的限制。
这些限制已经过多次修订。2020年生效的一项重要修订为基础设施投资设立了单独类别,并规定了百分之十的独立限额。这使基础设施脱离了另类投资类别——此前,它在该类别中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争夺有限的额度。3此后数年间,政界又讨论为非上市瑞士公司设立另一类别,以鼓励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内风险资本和成长资本。本书G编在这一背景下介绍了关于“瑞士未来基金”(Zukunftsfonds Schweiz)的辩论,该辩论属于将养老资本引入国内经济的同一系列努力。现状有待核实。4
无法明确归入任何类别的投资经常引发归类问题。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基金必须穿透至其底层资产,而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则须按其经济敞口进行归类。证券借贷和回购协议仅在符合集合投资法规定的条件下方被允许。5这些规则使大型基金的投资规章具有相当的技术深度。起草这些规章的顾问大多在苏黎世工作,不过由于该地区企业基金和公共基金集中,若干为养老基金提供咨询的公司在巴塞尔设有办事处。
注释
- Ordinance on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Pension Plans of 18 April 1984(BVV 2,SR 831.441.1),第49条至第59条,特别是关于安全和风险分散的第50条以及关于回报的第51条。有待核实。 ↩
- 关于BVV 2第55条规定的类别限额(抵押担保证券百分之五十,股票百分之五十,房地产百分之三十且境外部分最多三分之一,另类投资百分之十五,未对冲外币百分之三十),参见该条例。有待核实。 ↩
- 关于BVV 2修订为基础设施投资设立单独投资类别并规定百分之十的限额(BVV 2第53条第1款d bis项和第55条f项),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参见联邦立法。日期有待核实。 ↩
- 关于在BVV 2中为非上市瑞士公司设立单独投资类别的提案及相关倡议,参见联邦社会保险局的公告以及本书G编第四章“The Swiss venture capital gap and the Zukunftsfonds debate”一节。现状有待核实。 ↩
- 关于集合投资计划、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的归类,以及养老基金的证券借贷和回购协议(BVV 2第53条、第56条和第56a条,以及《集合投资计划条例》第76条),参见联邦立法以及瑞士养老基金专家协会的专业标准。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