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保险监管机构在国际层面组织起来的时间晚于银行监管机构。由于保险业务长期被视为具有国内性质,且比银行业更不容易发生传染,跨境合作的压力很小。这种看法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生了变化:国际保险集团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瑞士公司自19世纪以来一直在再保险市场中扮演领先角色——使监管机构有必要交换信息并就共同原则达成一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成立于1994年。其秘书处最初由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承担,1998年迁至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BIS)。1
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一样,IAIS是一个依瑞士法设立、总部位于巴塞尔的社团。其成员是来自约140个国家、约两百个司法管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和监管者,因此其成员范围远比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或FSB广泛。22015年以前,保险公司和其他业界参与者可以观察员身份加入IAIS,并为其预算出资。由于有批评认为业界对标准制定的影响过大,IAIS随后决定取消观察员身份,从而转变为一个由成员出资的公共机构社团。如今,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通过公开征询意见和对话会议进行。成员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宏观审慎事务及预算等委员会的支持下指导协会的工作。3
IAIS的核心标准是《保险核心原则》(ICPs)。ICPs于2000年首次通过,并于2011年和201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列明了有效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要素。4其内容涵盖监管机构的目标、权力和独立性,牌照发放,人员的适当性,控制权变更,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估值,投资,资本充足性,中介机构,业务行为,集团范围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处置以及金融犯罪的防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在其金融部门评估规划中,以ICPs为基准评估保险监管。其结构遵循原则声明、标准和指引的层级体系,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相似。
《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ComFrame)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经营的大型保险集团增加了一层要求。IAIS于2010年开始制定该框架,并于2019年11月予以通过。ComFrame确立了认定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标准、集团范围治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以及通过监管联席会议和危机管理小组开展监管合作的程序。它已被纳入ICPs的文本之中,因此国际活跃集团的监管机构会将一般原则与ComFrame的具体标准一并适用。5
IAIS最雄心勃勃、也最具争议的项目是保险资本标准(ICS)。其目的是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建立一个共同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性衡量标准,其功能可与针对银行的巴塞尔资本标准相比。该项目面临的困难在于,各地的保险资本制度沿着截然不同的路径发展。欧盟(EU)适用与市场一致的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制度,瑞士适用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而美国则依赖各州的风险资本规则以及一种汇总集团内各法律实体资本要求的集团资本计算方法。在自2020年开始的监测期之后,IAIS于2024年12月将ICS作为法定资本要求予以通过。6与此同时,IAIS得出结论,认为美国制定的汇总法(Aggregation Method)可产生与ICS相当的结果,因此适用该方法的司法管辖区将被视为以等效方式执行了该标准。批评者认为这一结论是一种政治妥协,而支持者则视之为将全球最大保险市场留在框架之内所付出的代价。7
2019年11月通过、自2020年起实施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与缓释整体框架》,反映了人们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认识的转变。此前的做法是认定个别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并对其施以更高要求,其假设是系统性风险源于特定公司的规模和关联性。整体框架则认为,这类风险也可能源于整个行业的活动和共同风险敞口。它将强化的监管政策措施、全球监测工作以及对各成员司法管辖区执行一致性的评估结合起来。8在审查其执行情况后,FSB于2022年12月决定终止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年度认定,但保留恢复认定的可能性。
对瑞士金融中心而言,IAIS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瑞士是全球若干最大的保险和再保险集团的所在地。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参与IAIS的工作,并主持或参加瑞士各集团的监管联席会议。瑞士偿付能力测试由前联邦私人保险局自2006年起引入,自2011年起具有约束力,在偿付能力II尚在制定之时,它对有关风险资本的国际讨论产生了影响。9本书I编将详细考察巴塞尔及其所在地区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在此只需指出:Swiss Re、Zurich、Helvetia、Baloise及其他瑞士集团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标准,部分是由一个与Baloise同城设立的协会塑造的,而Baloise已于2025年同意与Helvetia合并,组成一个总部设在巴塞尔的集团。10
注释
- 关于IAIS于1994年成立及其秘书处于1998年迁至巴塞尔BIS,参见IAIS网站“About the IAIS”栏目;IAIS年度报告。日期有待核实。↩
- IAIS By-Laws(经修订);成员数量以IAIS网站及其最新年度报告为准。数据有待核实。↩
- 关于2015年取消观察员身份以及IAIS的治理结构(成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各委员会),参见IAIS 2014年和2015年的新闻稿;IAIS By-Laws。有待核实。↩
- IAIS,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and Common Framework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s,2019年11月通过,及其后的修订;ICPs此前2000年、2003年和2011年的版本。有待核实。↩
- IAIS,ComFrame,2019年11月14日在阿布扎比举行的IAIS年度大会上通过;已纳入ICPs。日期和地点有待核实。↩
- IAIS关于通过保险资本标准的新闻稿,2024年12月;关于ICS 2.0版的五年监测期(2020–2024年),参见IAIS,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Version 2.0 for the Monitoring Period,2019年11月。现状有待核实。↩
- IAIS对汇总法的可比性评估,2024年11月/12月的最终决定。现状有待核实。↩
- IAIS,Holistic Framework for Systemic Risk in the Insurance Sector,2019年11月;IAIS,年度Global Insurance Market Report (GIMAR)。有待核实。↩
- 关于自2006年起试行、自2011年起具有约束力的瑞士偿付能力测试及其与偿付能力II的关系,参见FINMA关于SST的出版物;经修订的《保险监管法》(VAG)和《保险监管条例》(AVO)。有待核实。↩
- 关于Helvetia与Baloise于2025年4月宣布、并于同年晚些时候以总部设在巴塞尔的Helvetia Baloise Holding的形式完成的合并,参见两家公司的新闻稿。现状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