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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条例》与FINMA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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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法》(VAG)是一部框架性法律。其操作层面的细则规定于联邦委员会2005年11月9日颁布的《保险监管条例》(AVO)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FINMA保险监管条例》(AVO-FINMA),以及一系列FINMA通函之中。1AVO载有关于保险人组织、技术准备金、限定资产、按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计算偿付能力以及职业养老金业务特别规则的规定。AVO-FINMA则对技术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偿付能力计算的细节以及负债估值所认可的方法。

FINMA的通函阐明了该机构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通函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受监管机构仍予遵守,因为FINMA以其作为监管决定的依据。与保险人相关的通函包括:关于SST、关于非寿险和寿险技术准备金、关于限定资产、关于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ORSA)、关于公司治理、关于公开披露、关于职能外包、关于操作风险与韧性以及关于自然相关金融风险管理的通函。2在修订VAG的过程中,FINMA对其保险类通函进行了审查,将其中部分内容转入修订后的条例,并对其他通函予以修订或废止。因此,从业人员应始终核实某一报告年度适用的是哪一版本的通函。

条例与通函之间的相互作用对SST尤为重要,因为其许多技术参数,例如无风险利率曲线、标准模型和情景,均由FINMA公布并定期更新。这种灵活性使监管机构无需经过立法程序即可针对新风险调整该制度。批评者认为,这也使FINMA对行业资本要求享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而在其他法域,这种权力应由立法者行使。32024年的修订将SST的基本要素纳入由联邦委员会通过的AVO,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一批评。

注释

  1. 2005年11月9日《私营保险公司监管条例》(AVO,SR 961.011);2005年11月9日《FINMA私营保险公司监管条例》(AVO-FINMA,SR 961.011.1);二者均于2024年1月1日起修订生效。待核实。 ↩
  2. 参见FINMA现行有效通函清单(例如第2016/2号通函“Disclosure – insurers”、第2016/3号通函“ORSA”、第2017/2号通函“Corporate governance – insurers”、关于限定资产的通函、第2018/3号通函“Outsourcing”、第2023/1号通函“Operational risks and resilience – banks”、关于自然相关金融风险的第2025/3号通函);编号及现行版本待核实,因为若干通函已因2024年修订而被修订或合并。 ↩
  3. 关于将偿付能力技术参数授权给FINMA以及关于FINMA规则制定的民主正当性的讨论,参见联邦委员会关于FINMA监管活动的报告以及《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法》(FINMASA)第7条(监管原则)。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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