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及其修订
1908年《瑞士保险合同法》(VVG)——其起源已在D部分中介绍——规范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尽管该法曾于1992年和2006年进行部分修正,但在一个多世纪里基本保持不变。2013年,一项全面修订以失败告终:议会将草案退回联邦委员会,后者于2017年提出了一份范围较窄的方案。1部分修订于2020年6月19日获得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此次修订为投保人带来了若干重要变化。投保人现在在订立合同后享有十四天的撤回权,与欧洲消费者法中的撤回权相当。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前的信息义务得到扩展。此外,对于任何期限超过三年的合同,投保人均可在第三年末终止。2此前被禁止的追溯保障,现在在一定限度内获得准许,而临时保障则有了专门规定。在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现在对责任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这大大加强了受害人的地位。3合同项下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至五年。
此次修订还区分了消费者和专业投保人。其中许多保护性条款仅对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具有强制性,而与专业投保人(如大型企业)订立的合同则可偏离这些条款。4这与《瑞士保险监管法》(VAG)中的区分相呼应,也反映了巴塞尔工业保险市场的现实。大型企业通常由国际经纪人提供咨询,其保险计划的谈判往往涉及英文条款、国际再保险和自保公司参与。此类客户几乎不需要为私人家庭设计的保护性规则。
注释
- 联邦委员会2017年6月28日关于部分修订《保险合同法》的咨文(BBl 2017 5089);此前的全面修订(2011年9月7日咨文)于2013年被议会退回。有待核实。↩
- 修订后的VVG第2a–2c条(撤回权,14天)、VVG第3条(订约前信息)、VVG第35a条(三年后的普通终止)。条文编号有待核实。↩
- 修订后的VVG第60条第1bis款(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direktes Forderungsrecht);VVG第10条(追溯保障)。有待核实。↩
- 修订后的VVG第98a条(与专业投保人订立的合同;部分偏离半强制性条款)。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