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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宗商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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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家对适度利息的接受,并没有在一夜之间改变信贷工具。16世纪下半叶的巴塞尔商人继续使用其前辈发展出来的工具:以不动产作担保的长期信贷使用年金契约,贸易事业的融资使用合伙,商业交易使用赊销,而在各贸易中心之间转移资金则使用汇票。

汇票是这些工具中最精巧的一种。它是一种书面指令,由一人(出票人)指示另一城市的往来商号(付款人)在指定日期向第三人(收款人)支付一笔款项。它将资金在不同地点之间的转移与跨越时间的信贷延展结合在一起,因为在远方城市的付款发生在汇票出具后数周或数月。汇票的价格即汇率,其中包含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成分,这使商人们能够在形式上从事货币兑换的同时赚取利息。教会法学家承认汇票是一种合法的兑换契约,而商人们则利用它来掩饰有息贷款。1

宗教改革之后,归正宗商人不再需要掩饰利息,但他们继续使用汇票,因为它是转移资金和为贸易融资最有效的手段。里昂和法兰克福的集市,以及后来阿姆斯特丹和伦敦的交易所,是出具、承兑和结算汇票的中心。17世纪出现了背书的做法,即收款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将其转让给他人,这使汇票变成了一种可以像货币一样流通的可转让票据。背书使商人能够用从他人处收到的汇票清偿自己的债务,还催生了一个汇票市场,成为18和19世纪货币市场的基础。

瑞士的汇票法以1930年统一汇票和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为基础,编入《瑞士债务法》(CO),至今仍规范着这一工具,尽管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其实际重要性已经下降。21930年的《日内瓦公约》是在姊妹卷所述的这座城市谈判达成的,它统一了欧洲大陆的汇票法,结束了各国法律长期分歧的历史。这些公约的通过与各国中央银行在巴塞尔创立国际清算银行(BIS)发生在同一年。这两件事属于同一项努力,即为金融建立一个国际法律和制度框架。

注释

  1. 关于汇票作为转移和信贷工具及其在教会法中被视为兑换契约(cambium)的处理,参见de Roover,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Medici Bank,1963年;以及有关汇票历史的文献。有待核实。 ↩
  2. 《瑞士债务法》第990条及以下(SR 220)关于汇票(Wechsel)的规定,以1930年6月7日关于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为基础。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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