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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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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名前私人股东对回购提出异议。其中一些人,包括投资基金 First Eagle 和个人股东,向巴黎商事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起初接受了管辖,但巴黎上诉法院后来尊重了仲裁程序。另一些人则诉诸1930年《海牙协定》规定的仲裁庭。该仲裁庭的程序由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申请人为 Horst Reineccius 博士、First Eagle SoGen Funds、Pierre Mathieu 以及 Société de Concours Hippique de la Châtre。该案以Reineccius et al. v.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之名为人所知。仲裁庭由 W. Michael Reisman 担任首席仲裁员,其他仲裁员亦享有国际声誉。1

在2002年11月22日的部分裁决中,仲裁庭认定收回私人股份是合法的。由于国际清算银行(BIS)是一个由中央银行组成的国际组织,它可以正当地决定私人不应再持有其股份。章程修订也已有效通过。然而,仲裁庭认定所提供的补偿不足。适当的标准是该行资产净值的相应份额,仲裁庭按30%的折让对其进行评估,这与国际清算银行本身此前在中央银行之间回购股份时所采用的折让相当。仲裁庭驳回了该行关于股份市场价格应具决定性的主张,因为该价格已因私人持股所附带的限制而被压低。2

2003年9月19日的最终裁决确定了国际清算银行须向前私人股东支付的额外补偿及利息。根据对该案的评论,由此得出的每股补偿总额约为最初所提金额的两倍。国际清算银行将较高的补偿扩展适用于所有前私人股东,包括未参加仲裁的股东,从而结束了这一争议。该案已成为国际组织法中的一个参考案例,因为它是仲裁庭将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组织内部公司关系、并审查此类组织内部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少数裁决之一。3

注释

  1. Dr Horst Reineccius, First Eagle SoGen Funds, Inc., Mr Pierre Mathieu and La Société de Concours Hippique de la Châtre v.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常设仲裁法院;关于在 Tribunal de commerce de Paris 和 Cour d'appel de Paris 进行的平行法国诉讼,参见有关该案的文献。仲裁庭组成及法国判决有待核实。 ↩
  2. 2002年11月22日部分裁决,Reineccius et al. v. BIS,涉及收回的合法性和补偿标准(资产净值折让30%)。该裁决由常设仲裁法院公布,并收录于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第二十三卷。裁决要点、折让及引用有待核实。 ↩
  3. 2003年9月19日最终裁决,Reineccius et al. v. BIS;关于额外补偿金额(据报道约为每股9000瑞士法郎另加利息)、其扩展适用于所有前私人股东以及该案的意义,参见国际清算银行2003/04年度年报以及国际组织法方面的评论。数字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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