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一侧:德国海关与《对外经济法》
在边境的德国一侧,海关属于联邦职责,由位于波恩的Generalzolldirektion(海关总局)和各地区总海关办公室行使。负责面向巴塞尔区域的总海关办公室是Hauptzollamt Lörrach(勒拉赫总海关),其下属海关包括莱茵河畔魏尔、魏尔-弗里德林根和勒拉赫-施泰滕等口岸,以及巴登火车站的德国海关。严重海关违法和出口违法行为的调查由海关调查部门Zollfahndung负责,其斯图加特办公室管辖巴登-符腾堡州,并在边境地区设有派驻机构。位于科隆的Zollkriminalamt(海关刑事局)作为中央机构,处理复杂的出口管制和违反制裁案件。1
德国一侧的实体法是《对外贸易和支付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AWG),以及《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AWV)和直接适用的欧盟(EU)两用物项和制裁条例。许可由位于埃施博恩的德国联邦经济和出口管制局(BAFA)负责。《对外贸易和支付法》第17条将违反武器禁运或未经授权出口列管军用物项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可处最高十年监禁,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处更重刑罚。该法第18条惩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欧盟制裁条例的行为,例如违反向被列名人员提供资金的禁令以及向受制裁目的地出口货物。该法第19条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包括过失违法行为。2
这一领域的德国刑法受到欧盟2024年通过的关于界定违反欧盟限制性措施的刑事犯罪及刑罚的指令的影响。该指令要求成员国将故意违反制裁(包括规避制裁)的行为入罪,规定最高刑罚的最低标准,并规定法人责任。德国在《对外贸易和支付法》中已有一套广泛的制度,但该指令仍要求作出调整,例如在公司处罚方面——在德国法中,公司处罚是依据《行政违法法》(OWiG)以行政罚款的形式施加的。由于转化期限已于2025年5月届满,德国和法国的实施状况应在阅读时加以核实。3
对于巴塞尔的从业者而言,德国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许多交易同时涉及两个法律秩序。一家瑞士公司如果从德国供应商处购买受管制零部件,在巴塞尔进行加工,再将产品出售给第三国,那么第一段可能需要德国出口许可证,第二段则需要瑞士许可证。巴塞尔集团的德国子公司直接受《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和欧盟制裁约束,而其瑞士母公司则受瑞士法律约束。由于德国海关调查部门拥有广泛的权力,且德国检察机关积极追诉违反制裁的行为,案件的德国一侧往往风险更大。在平行程序中协调辩护,是该地区跨境执业的一项典型任务。4
注释
- 关于德国海关管理机构、Hauptzollamt Lörrach及其下属海关、Zollfahndungsamt Stuttgart以及Zollkriminalamt的组织架构,参见德国海关管理机构网站(zoll.de)。地点和职责有待核实。↩
- 2013年6月6日《对外贸易和支付法》(AWG)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AWV);第2021/821号条例(EU)(《两用物项条例》)。刑罚幅度有待核实。↩
- 2024年4月24日关于界定违反欧盟限制性措施的刑事犯罪及刑罚的第2024/1226号指令(EU);转化期限为2025年5月20日;关于德国法中的公司罚款,见《行政违法法》第30条(OWiG)。转化状况有待核实。↩
- 关于在涉及从瑞士再出口德国零部件的交易中瑞士与德国出口管制法的相互作用,以及欧盟关于再出口的规则,参见BAFA的指引和瑞士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的信息。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