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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证与《人员自由流动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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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士移民法,外国跨境通勤者需要持有跨境通勤者许可,即G许可(Grenzgängerbewilligung)。对于欧盟(EU)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的国民,该许可依据《瑞士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之间的人员自由流动协定》签发。该协定于1999年6月21日作为第一批双边协定的一部分签署,自2002年6月1日起生效。1 该协定赋予欧盟国民在瑞士就业并获得相应许可的权利,但须遵守过渡期限制;对于包括德国和法国在内的老成员国,这些限制早已失效。

该协定附件一将边境劳动者定义为:属于缔约一方国民、居住在一方领土内并在另一方领土内受雇、原则上每天或至少每周返回其住所一次的受雇人员。对于此类劳动者,如雇佣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或为无固定期限,G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期限较短的合同则对应签发与合同期限相符的许可。2 因此,移民法所采用的定义要求至少每周返回一次。这与税法和社会保障法所采用的定义不同,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造成混淆。

在人员自由流动实施之前,瑞士法律将跨境通勤者限制在划定的边境区内。通勤者必须居住在邻国的边境区内,并在瑞士相应的边境区内工作;对巴塞尔而言,这意味着南巴登和阿尔萨斯南部。2007年,随着完全自由流动的实现,这些区域对欧盟老成员国国民予以取消。因此,只要满足每周返回的条件,通勤者现在可以居住在欧盟或EFTA国家的任何地方,并在瑞士的任何地方工作。3 然而,通勤的实际格局变化不大。大多数前往巴塞尔的通勤者仍居住在三四十公里的半径范围内,因为更远距离的每日往返并不现实。

瑞士的移民政策一直是政治辩论的议题。2014年2月9日获得通过的“反对大规模移民”人民倡议,要求联邦通过配额限制移民,包括跨境通勤者。2016年的实施立法选择了一种较温和的手段,即对失业率较高的职业规定职位空缺申报义务,以保持与自由流动协定的兼容。4 后来一项旨在终止自由流动协定的倡议于2020年9月被否决。与欧盟就一揽子新协定进行的谈判于2024年12月在政治层面完成,重新引发了这一辩论,K部分将在其情景分析中再次讨论这一议题。5 对于几乎比瑞士任何其他地区都更依赖跨境劳动者的巴塞尔经济而言,人员自由流动的未来是一个关乎存亡的问题。

注释

  1. 1999年6月21日瑞士联邦为一方、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为另一方签订的《人员自由流动协定》(AFMP,SR 0.142.112.681),自2002年6月1日起生效。待核实。 ↩
  2. AFMP附件一第7条;2002年5月22日《人员自由流动条例》(VFP,SR 142.203),尤其是关于G许可的第4条。待核实。 ↩
  3. 关于随着过渡期于2007年6月1日结束,对来自EU-17/EFTA国家的跨境通勤者取消边境区的规定,参见国家移民秘书处(SEM)的出版物,Weisungen VFP。日期待核实。 ↩
  4. 《联邦宪法》(SR 101)第121a条,于2014年2月9日通过;2016年12月16日对《外国人与融合法》(FNIA)的修订引入了职位申报义务(FNIA第21a条,SR 142.20),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待核实。 ↩
  5. 关于2020年9月27日被否决的“适度移民(限制倡议)”人民倡议,以及瑞士与欧盟谈判达成、于2024年12月20日宣布实质性完成的一揽子协定,参见联邦办公厅和联邦外交部的出版物。现状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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