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瑞士协会的FSB
在成立后的最初几年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没有法律人格。它是一个由各国当局组成的论坛,其秘书处人员由国际清算银行(BIS)雇用,并设在BIS的大楼内。这一安排被批评为不足以适应一个被二十国集团(G20)置于全球金融改革中心位置的机构。2012年6月,G20领导人在洛斯卡沃斯峰会上认可了一系列建议,要求将FSB置于持久的组织基础之上,赋予其法律人格、更大的财务自主权,以及更强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能力。1
所选择的法律形式是瑞士私法上的社团。2013年1月28日,FSB作为依据《瑞士民法典》(CC)第60条及以下各条设立的社团召开了成立会议,以巴塞尔为住所地,并通过了其章程。2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一选择值得关注。瑞士法上的社团易于设立,无最低资本要求,并且一旦其章程表达了作为法人团体存在的意图,即取得法律人格。社团在安排其内部治理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对于一个希望保持各国当局网络性质、同时又获得订立合同、雇用员工和持有资产能力的国际机构而言,瑞士社团提供了一种巧妙的解决方案,避免了缔结政府间条约的耗时过程。
章程的起草旨在保持FSB工作的非约束性质。章程明确规定,其无意为社团成员创设法律权利或义务。章程也不会使FSB的标准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3章程对成员资格、作为唯一决策机构的全体会议、指导委员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以及秘书长作了规定。成员资格由各国当局(如中央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和标准制定机构持有。每个成员司法管辖区在全体会议中拥有若干席位,其数量反映该司法管辖区的经济和金融市场规模以及其国内的金融稳定安排。
FSB与BIS的关系由社团设立时订立的一项服务协议加以规定。根据该协议,BIS继续接待秘书处、提供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并在初期为FSB的预算提供资金,而FSB则获得自己的预算和治理结构。4对FSB而言,这一安排使其享有BIS豁免权和基础设施的便利,而又不使理事会成为BIS的机关。由于BIS根据其1987年与瑞士联邦委员会签订的《总部协定》享有特权和豁免,这一安排使FSB秘书处得以在本部分第一章所详细描述的环境中工作。
瑞士社团对于国际机构而言并非罕见的载体。许多体育联合会,包括位于苏黎世的FIFA和位于洛桑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都以这种形式组建,众多国际非政府组织亦是如此。一个由全球最大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组成的机构也使用同样的载体,这表明瑞士社团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这也说明了一个更广泛的模式:瑞士为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中立、法律上可预期且行政负担轻的驻地。私法社团是否是一个对公共政策具有如此影响力的机构的适当载体,这一问题将在本章末尾讨论跨政府网络的正当性时再次探讨。
注释
- G20, Leaders Declaration,洛斯卡沃斯,2012年6月18日至19日;FSB, Report to the G20 Los Cabos Summit on Strengthening FSB Capacity, Resources and Governance,2012年6月。有待核实。 ↩
- FSB关于其作为瑞士法上社团成立的新闻稿,2013年1月;FSB Articles of Association(FSB章程),2013年1月28日通过,其后经修订。日期有待核实。 ↩
- FSB Articles of Association中关于社团宗旨以及成员承诺不具约束力的条款。有待核实。 ↩
- FSB与BIS之间的服务协议(2013年),见FSB年度报告及FSB网站的介绍;该协议已续签。条款及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