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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最终方案与产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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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III的核心内容达成一致后,委员会转向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委员会自身自2013年起开展的研究显示,对于可比的资产组合,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算出的风险权重存在巨大且无法解释的差异。在某些假设性资产组合测试中,一家银行的资本比率可能因所采用的是哪家银行的模型而相差数个百分点。这种差异削弱了人们对所报告比率的信心,并表明一些银行利用其模型将资本降至最低。1

随后的工作漫长且充满政治纷争。欧洲银行更多地依赖内部模型,并持有大量低风险抵押贷款组合,担心其资本要求大幅上升;而美国监管机构则力主限制模型的使用。谈判于2017年初陷入僵局。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小组(GHOS)——最终于2017年12月7日以《巴塞尔III:完成危机后改革》(“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为题核准了该方案。2 业界很快开始称之为“巴塞尔IV”,而委员会一贯拒绝这一称谓。

该方案修订了信用风险标准法,使其更具风险敏感性,包括以贷款价值比为基础、对住宅房地产作更细化的处理。它取消了对大型企业和银行风险敞口适用的高级内部评级法(IRB),并完全取消了股权风险敞口适用的内部评级法,同时对银行自行估计的参数引入了输入值下限。除修订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框架外,该方案还以一种新的单一标准法取代了所有现行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3

影响最为深远的内容是产出下限。根据这一规定,银行以内部模型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按标准法计算所得风险加权资产的72.5%。该下限原定从2022年的50%分阶段提高到2027年的72.5%。2020年3月新冠疫情暴发时,GHOS将整个方案的实施日期推迟一年至2023年1月1日,下限于2028年达到全额水平。4 产出下限主要对持有大量低风险权重抵押贷款和企业贷款组合的银行构成约束,这也解释了为何它在欧洲和北欧国家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注释

  1. 巴塞尔委员会,Regulatory Consistency Assessment Programme (RCAP) – Analysis of Risk-Weighted Assets for Credit Risk in the Banking Book(2013年7月)以及关于交易账户的相应报告(2013年1月)。有待核实。 ↩
  2. 巴塞尔委员会,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2017年12月);GHOS于2017年12月7日发布的新闻稿。有待核实。 ↩
  3. 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关于信用风险标准法、内部评级法、CVA框架以及新的操作风险标准法的部分。有待核实。 ↩
  4. 巴塞尔委员会(2017年),产出下限部分;GHOS新闻稿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 Deferral of Basel III Implementation to Increase Operational Capacity of Banks and Supervisors to Respond to Covid-19(2020年3月27日)。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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