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储蓄税协议》
该制度的第一道裂缝来自欧盟(EU)。2003年,欧盟通过了《储蓄税指令》,规定就向其他成员国居民支付的利息自动交换信息。瑞士作为非成员国不受该指令约束,但欧盟将与瑞士缔结一项同等协定作为签订其他双边协定的条件。2004年,瑞士与欧盟缔结了《储蓄税协定》,该协定于2005年生效。1
该协定并未要求瑞士交换信息。相反,瑞士付款代理人对向欧盟居民支付的利息代扣一项税款,税率从2005年的15%逐步提高到2011年的35%,并将四分之三的税收收入转交给居民所在成员国,而不披露收款人的姓名。客户可以通过授权向其本国税务机关披露其利息收入来避免该预扣税。
预扣税模式在保留银行保密的同时,使欧盟分得了一部分税收收入。这是瑞士对透明度要求的回应:向伙伴国提供税收收入,同时对账户持有人的姓名保密。该模式存在很大漏洞,因为它仅适用于利息支付,而不涉及股息和资本利得;并且仅适用于个人,公司和信托不在其列。许多客户重组了其持有结构以规避该税。即便如此,该模式表明,瑞士愿意为维护银行保密原则而作出让步,这也预示了几年后瑞士向其他国家提出的预扣税协定。
注释
- Council Directive 2003/48/EC on taxation of savings income in the form of interest payments;瑞士联邦与欧洲共同体之间关于规定与该指令所定措施同等之措施的协定,2004年10月26日签署,自2005年7月1日起生效,2017年被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AEOI)协定取代。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