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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与单一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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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授予公约》(EPC)于1973年在慕尼黑签署,并于1977年10月生效。瑞士代表团积极参与了谈判,瑞士是首批缔约国之一。1 欧洲专利是通过单一程序授予的一组国家专利。一经欧洲专利局授予,该专利即在每个指定国生效,并在侵权问题上受该国国内法管辖。就此而言,瑞士和列支敦士登构成单一地域,因为两国之间订有一项专利条约,据此在一国有效的专利在另一国同样有效。2

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资格独立于欧洲联盟(EU)的成员资格,这使瑞士无须加入欧盟即可全面参与欧洲专利体系。2023年6月1日与统一专利法院同时推出的单一专利在这方面则有所不同。它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的一种工具。只有这些国家才能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定》。3 因此,瑞士仍处于该体系之外;一家希望在瑞士获得保护的制药公司,除了覆盖参与成员国的任何单一专利之外,仍须在瑞士使一项传统欧洲专利生效。

对巴塞尔各集团而言,其实际后果是形成了双重诉讼格局。涉及一种在全欧洲销售的药品的专利纠纷,如今可由统一专利法院就参与国集中裁决。而在瑞士、英国、西班牙、波兰以及该体系之外的其他国家,仍需进行单独的诉讼程序。执业人士注意到,在慕尼黑、杜塞尔多夫及其他城市设有地方分庭的统一专利法院,已迅速成为药品纠纷(包括生物类似药纠纷)的重要审理地。4 相比之下,瑞士的判决仅对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市场具有约束力,该市场规模虽小,但价格水平举足轻重。

注释

  1.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1973年10月5日,1977年10月7日生效,经自2007年12月13日起生效的EPC 2000修订;瑞士自该公约生效起即为缔约国。待核实。 ↩
  2. Treaty between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nd the Principality of Liechtenstein on Patent Protection,1978年12月22日(Patentschutzvertrag),SR 0.232.149.514。待核实。 ↩
  3. 关于单一专利保护的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和关于翻译安排的Regulation (EU) No 1260/2012,以及2013年2月19日的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该体系于2023年6月1日启动。现状待核实。 ↩
  4. 关于统一专利法院最初几年的运作及其在生命科学事务中的案件量,参见该法院的统计数据以及2023年以来的实务文献。现状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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