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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安全协定与经认证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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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之后,世界各地的海关管理机构引入了预先安全申报制度,要求货物在抵达或离开之前以电子方式通报,以便及时进行风险分析。欧盟(EU)自2009年起对进出其关税区的货物强制实行此类申报,对于海运货物,申报期限提前至装货前二十四小时。对于被欧盟包围且依赖经由欧盟过境运输的瑞士而言,这将意味着在每个口岸都要增加一层手续。解决办法是瑞士与欧洲共同体之间关于便利货物运输管控和手续以及海关安全措施的协定,该协定于2009年签署,并于同年7月生效。1

根据该协定,瑞士与欧盟在海关方面构成一个共同安全区。双方之间流动的货物免于适用与第三国贸易时须提交的预先安全申报,因为各方在其外部边境适用同等的安全标准。瑞士在本国法律中采纳了相应规则,因此从欧洲以外抵达瑞士机场的货物与抵达法兰克福或巴黎的货物接受同样的风险分析。该协定还载有关于边境等候时间和海关办事处开放时间的规则,这对巴塞尔周边的卡车运输至关重要。就其效果而言,它是瑞士与欧盟之间不太显眼、却在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双边协定之一。2

同一框架还使瑞士得以引入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地位,这是世界海关组织在其2005年《SAFE标准框架》中提出的。自2011年起,瑞士企业即可申请AEO地位。申请企业须证明其具有良好的合规记录、健全的会计和物流、财务偿付能力,并对其场所、员工和业务伙伴采取适当的安全标准。作为回报,它们可享受更少的实物查验、优先处理以及其他管理机构的认可。瑞士与欧盟相互承认对方的AEO地位。瑞士还与日本、中国、挪威和英国等国家缔结了其他互认协定。3

对于巴塞尔的物流企业和大型制造商而言,AEO地位几乎已成为开展规模化业务的前提条件。一家每天多次跨境运输温度敏感产品的制药集团承受不起无法预测的查验。其货运代理商也需要同样的地位才能享受各项简化措施。认证过程还影响着企业的内部组织,因为AEO必须对其业务伙伴保持管控,而这些管控与制裁和出口管制筛查在很大程度上重叠。由此,一种旨在保护供应链免受恐怖主义威胁的地位,成为合规标准在该地区物流行业传播的渠道之一。4

注释

  1. 瑞士联邦与欧洲共同体2009年6月25日关于便利货物运输检查和手续以及海关安全措施的协定(SR 0.631.242.05),自2009年7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实。 ↩
  2. 关于海关安全协定的内容,包括双边贸易中免于预先安全申报以及关于边境办事处等候时间和开放时间的规定,参见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FOCBS)关于该协定的信息以及联邦委员会关于批准该协定的咨文。有待核实。 ↩
  3. 世界海关组织,SAFE 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2005年,经修订);关于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瑞士AEO计划及其与欧盟和其他伙伴的相互承认,参见FOCBS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的信息。伙伴名单有待核实。 ↩
  4. 关于AEO地位对物流服务提供商和制造商的意义及其与制裁和出口管制合规的重叠,参见FOCBS的指南以及瑞士货运代理协会SPEDLOGSWISS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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