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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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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刑法典》(SCC)第305条之二自1990年8月1日起生效。该条惩处任何人实施足以妨碍对其明知或应当推定来源于重罪或加重税务轻罪的资产查明来源、追查去向或予以没收的行为。基本刑罚为三年以下监禁或罚金。严重情形可处五年以下监禁,特别是当行为人作为犯罪组织或团伙成员行事,或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洗钱获得大额营业额或可观利润时。1

该罪具有若干典型特征。它适用于来源于重罪(即可处三年以上监禁的犯罪)的资产,自2016年起也适用于来源于加重税务轻罪的资产。它涵盖在瑞士实施的行为,即使上游犯罪发生在境外,只要该上游犯罪在其实施地同样应受处罚。该罪要求具有故意,但也包括行为人应当推定资产具有犯罪来源的情形,这是一种间接故意。最后,该罪可由实施上游犯罪的人本人实施,因此自我洗钱也应受处罚。

《刑法典》第305条之三增设了第二项罪名:金融交易中缺乏尽职审慎。凡以职业身份接受、保管或协助投资或转移属于第三方的资产,而未按照具体情况所要求的审慎程度确认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人,即构成该罪。刑罚为一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同一条文还赋予金融中介机构向主管机关报告犯罪来源嫌疑的权利,即使其并无报告义务。2

根据《刑法典》第102条,如果洗钱犯罪发生在企业内部,而企业未采取一切合理的组织措施加以防范,企业(包括银行)可因洗钱而被追诉。这种企业责任独立于对个人的处罚。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瑞士法郎,此外还须没收犯罪所得。2022年,联邦刑事法院依据该条款判定瑞士一家大型银行因未能防范保加利亚犯罪组织的洗钱活动而有罪,这是首次依此判定一家大型银行有罪。该案随后进入上诉程序。3

注释

  1. 关于洗钱的《瑞士刑法典》第305条之二(SR 311.0),自1990年8月1日起生效;自2016年1月1日起,加重税务轻罪成为上游犯罪(第305条之二第1款之二)。有待核实。↩
  2. 关于金融交易中审慎不足及报告权(第2款)的《瑞士刑法典》第305条之三。有待核实。↩
  3. 关于企业对洗钱及其他所列犯罪承担责任、且不论自然人是否承担责任的《瑞士刑法典》第102条第2款(罚金最高500万瑞士法郎);联邦刑事法院2022年6月27日关于 Credit Suisse 的判决(保加利亚可卡因网络案)及随后的上诉程序。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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