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1994年和1995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人们注意到新兴市场银行监管的薄弱。委员会的应对是将关注重点从国际活跃银行的资本扩大到监管本身的质量。1997年9月,委员会发布《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共二十五条原则,系与智利、中国、捷克、香港、墨西哥、俄罗斯和泰国等非成员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合作制定。1
核心原则涵盖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市场准入许可、审慎监管规定、持续监管方法、信息要求、监管机构的正式权力以及跨境银行业务。其中要求监管机构具备运作独立性和充足资源,许可标准应当明确,监管机构应能够采取纠正措施。核心原则旨在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所有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鼓励采纳这些原则,并将其作为1999年启动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下评估工作的衡量标准。2
核心原则于2006年和2012年9月进行了修订,2012年修订后原则数量增至二十九条,并更加重视公司治理、宏观审慎因素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2024年4月又批准了一次修订,增加了有关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运营韧性以及金融数字化所产生风险的内容。3 通过FSAP评估,核心原则在将委员会的影响力扩展到非成员司法管辖区方面所起的作用,超过了任何一项资本标准。它们也是巴塞尔文本作为外部审查基准发挥作用的最清晰例证,因为遵守这些原则的情况定期由IMF和世界银行进行评级。
注释
- 巴塞尔委员会,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1997年9月)。参与合作的非成员监管机构名单载于该文件的引言部分。有待核实。 ↩
- 关于核心原则在1999年启动的IMF–世界银行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中的运用,参见IMF关于FSAP及评估方法的文件。有待核实。 ↩
- 巴塞尔委员会,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2012年9月修订版)以及2024年4月发布的修订版。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