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协定》及安布罗西亚诺银行事件后的修订
该委员会的第一项实质性成果,是1975年12月经十国集团(G10)行长批准的一份简短文件,后来被称为《协定》(Concordat)。它在东道国当局(分行或子公司在其境内经营)与母国当局(总行在其境内)之间分配了对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责任。其基本原则是,任何海外银行机构都不应逃避监管。流动性方面的责任主要分配给东道国当局,而海外分行偿付能力方面的责任则主要分配给母国当局,因为分行在法律上是母行的一部分。1
《协定》刻意回避了最后贷款人支持的问题。行长们不愿承诺救助总部设在其司法管辖区内的银行的海外机构,因此该文件仅涉及监管。这种保留态度在下一次大规模跨境倒闭发生时显得意义重大。该文件最初也是保密的,这反映了委员会成立初期谨慎的俱乐部式特点。2
那次倒闭发生在1982年,即意大利最大的私人银行Banco Ambrosiano的崩溃;同年6月,该行董事长Roberto Calvi被发现死于伦敦黑衣修士桥下。Banco Ambrosiano控制着卢森堡的一家控股公司Banco Ambrosiano Holding,后者又在拉丁美洲拥有多家子公司。集团崩溃时,意大利当局认为,由于该卢森堡控股公司根据意大利法律并非银行,故不由其负责;而卢森堡当局则将其视为不受其银行监管的控股公司。海外实体的债权人发现,没有任何当局承担责任。3
委员会于1983年5月以修订后的《协定》吸取了教训,其正式名称为《银行海外机构监管原则》。它引入了并表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母国监管机构须监测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控股公司和非银行子公司)的风险敞口。它还引入了“双钥匙”监管的概念,允许每一方当局评估另一方所实施监管的充分性,并在认为对方有所欠缺时自行采取措施。4修订后的《协定》仍存在漏洞,这些漏洞在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于1991年7月被关闭时暴露无遗。
BCCI是一家在卢森堡注册的银行,其主要业务在伦敦,控股结构则设在开曼群岛,这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当局能够全面掌握该集团的情况。数个监管机构通过协调行动将其关闭,揭露了大规模的欺诈行为。委员会于1992年7月以《国际银行集团及其跨境机构监管最低标准》作出回应,要求每一个国际银行集团都须接受一个有能力实施并表监管的母国当局的监管。东道国当局获得了拒绝或限制母国监管不符合标准的银行设立机构的权利。5随着这些标准的出台,《协定》这一工作脉络告一段落。1996年与离岸银行监管者集团共同发布的一份关于跨境银行监管的后续文件,将这些原则扩展适用于离岸中心。
注释
-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 Report to the Governors on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协定》,1975年9月),1975年12月经G10行长认可。待核实。 ↩
- 关于《协定》刻意略去最后贷款人责任一事,参见Goodhart (2011),第4章。待核实。 ↩
- 关于Banco Ambrosiano的倒闭以及意大利与卢森堡当局之间的争议,参见Goodhart (2011),第4章,以及当时的新闻报道。待核实。 ↩
- Basel Committee, Principl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Banks' Foreign Establishments (May 1983)。待核实。 ↩
- Basel Committee, 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Groups and their Cross-Border Establishments (July 1992);关于BCCI,参见Lord Justice Bingham的报告,Inquiry in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 (HMSO, 1992)。待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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