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公司注册地
自保公司注册地需要同时在多个维度上展开竞争。集团寻找的是了解自保公司、并适用相称的资本和报告要求的监管机构。它们需要一批自保公司管理人、精算师、审计师和律师,需要稳定的法律和税收制度,以及进入再保险市场的良好渠道。对于希望在欧洲开展直接业务的集团而言,欧洲经济区(EEA)成员资格十分重要,因为EEA自保公司可以使用单一牌照。声誉同样重要,因为设在与避税相关联的司法管辖区的自保公司会引起母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审查。1
在欧洲,卢森堡拥有数量最多的再保险自保公司,其中许多由法国、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集团拥有。其吸引力主要在于平衡准备金,这是一种技术准备金,再保险自保公司可以从其利润中计提,以吸收未来的损失波动。该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因此自保公司可以在多年内积累资金,而当期税负很低。当发生损失或自保公司清算或迁离时,该准备金予以释放并纳税。2根据《偿付能力II指令》(Solvency II),平衡准备金在监管上不再被确认为负债,但在税务账目中仍具有意义。
爱尔兰凭借其公司税率、EEA成员资格、英语环境以及经验丰富的保险监管机构,吸引了许多美国和英国集团在此设立自保公司。马耳他于2004年加入欧盟,同年引入受保护单元立法,成为唯一一个拥有完整保险单元公司制度的欧盟成员国。根西岛和马恩岛均为欧盟以外的英国王室属地,长期以来一直为英国集团服务。丹麦和瑞典是其大型工业集团自保公司的所在地。最后,列支敦士登在瑞士货币区内提供EEA牌照。3
从瑞士的角度看,列支敦士登值得特别一提。该公国自1995年起为欧洲经济区成员,自20世纪20年代起属于瑞士关税和货币区,因此瑞士集团可以在此设立一家保险人,依据单一牌照在整个EEA开展直接业务,同时使其运营贴近集团总部。若干瑞士集团已为此目的使用列支敦士登自保公司。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依据列支敦士登保险监管法对其进行监管,该法实施了《偿付能力II指令》,并对小型自保公司适用比例原则。4在1992年反对欧洲经济区的公投之后,对于希望设立直接自保公司的瑞士工业集团而言,列支敦士登便成为进入欧洲保险市场的天然门户。
注释
- 关于选择自保公司注册地的标准,参见自保公司所有者协会(欧洲自保保险和再保险所有者协会(ECIROA)、欧洲风险管理协会联合会(FERMA))的出版物以及自保公司管理人的比较研究。有待核实。 ↩
- 关于卢森堡再保险公司的平衡准备金(provision pour fluctuation de sinistralité)、其税务处理以及卢森堡保险监管局(Commissariat aux Assurances)对再保险自保公司的监管,参见Commissariat aux Assurances的出版物以及卢森堡税法文献。有待核实。 ↩
- 关于爱尔兰(爱尔兰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Ireland))、马耳他(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Malt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2004年受保护单元公司条例)、根西岛(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Guernsey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和马恩岛的自保保险,参见这些监管机构的出版物以及有关欧洲自保公司注册地的比较文献。有待核实。 ↩
- 关于列支敦士登作为自保公司注册地,参见列支敦士登《保险监管法》(Versicherungsaufsichtsgesetz,VersAG,LGBl. 2015 No. 231)以及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