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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职业养老保险法》与第二支柱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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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障法》(德文简称BVG,法文简称LPP)于1982年6月25日通过,1985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年薪超过准入门槛的雇员必须参加职业养老保障,该门槛与老年和遗属保险(AHV)的最高养老金挂钩。强制投保的只是工资中的一个区间。工资须减去一项协调扣除额,以考虑已由第一支柱覆盖的那部分收入;同时,一个上限对强制最低保障的投保工资加以封顶。1其结果是一项最低标准,雇主可自由提供更为优厚的待遇。

强制最低部分与超强制部分之间的区分贯穿整个制度。许多养老基金,尤其是大型雇主的养老基金,为全部工资投保,并提供远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待遇。这些“包络型”基金(umhüllende Kassen)必须证明,其对每一位被保险人的待遇至少不低于按BVG计算的待遇。一个影子账户记录最低权益,基金必须始终予以遵守。由于超强制部分受基金章程管辖,只要最低权益仍获覆盖,养老基金就可以对全部资本适用较低的转换率。2借助这一技术,许多基金早在立法机关采取行动之前就降低了其实际转换率。

养老基金必须采取基金会、合作社或公法机构的法律形式。实践中以基金会为主。其管理机构即基金会理事会,必须由同等人数的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组成,这一原则称为Parität(对等原则)。理事会负责基金的战略管理、投资策略的选择以及对执行层的监督。理事会成员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个人责任。3因此,这一制度将巨额资金托付给由公司管理人员、工会人士和一线雇员组成的理事会,并由专业管理人员、养老精算师和投资顾问提供协助。

第二支柱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分散性。每个雇主必须设立自己的养老基金,或加入一个现有的养老基金,通常是由保险公司、银行或独立组织提供的集合基金会。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至少承担一半。养老储蓄缴款随年龄增长而提高,这使得为年长雇员投保的成本更高,并因此被批评为妨碍其就业的障碍。储蓄积累在个人养老账户中,每年按至少等于联邦委员会所定最低利率的利率计息。4退休时,积累的资本通过转换率转换为终身养老金。

注释

  1. 1982年6月25日《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障法》(BVG,SR 831.40),1985年1月1日生效,特别是第2条(强制保险)、第7条(准入门槛)和第8条(协调工资)。各项门槛由联邦委员会定期调整。有待核实。↩
  2. 关于与BVG最低标准进行比较的原则(影子账户,Schattenrechnung)以及包络型基金对超强制资本设定较低转换率的自由,参见BVG第49条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包络型养老基金的判例。有待核实。↩
  3. 关于注册养老机构的法律形式(BVG第48条第2款)、对等原则(BVG第51条)、最高机构不可转授的职责(BVG第51a条)以及受托负责行政和管理人员的责任(BVG第52条),参见联邦立法。有待核实。↩
  4. 关于雇主加入注册养老机构的义务(BVG第11条)、雇主的缴费份额(BVG第66条)、与年龄相关的养老储蓄缴款(BVG第16条)以及最低利率(BVG第15条),参见联邦立法。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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