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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S三公约

《巴塞尔公约》并非孤立存在。另有两项条约涉及危险化学品。1998年《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自2004年起生效,要求所列化学品的出口商取得进口国的同意。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样自2004年起生效,要求缔约方消除或限制最危险的长效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这些条约与《巴塞尔公约》一起,对危险物质从生产、贸易到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加以规范。1

自2012年前后起,这三项公约共用一个联合秘书处,即所谓的 BRS 秘书处(巴塞尔、鹿特丹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日内瓦,鹿特丹公约的部分工作则设在罗马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三项公约的缔约方大会接连举行,即所谓的“三会连开”(Triple COP),这一做法始于2013年。这一安排源于21世纪00年代后期启动的所谓协同增效进程,旨在降低成本、加强协调。联合秘书处巩固了日内瓦作为国际环境治理中心的地位。对巴塞尔而言,这进一步证实了这座城市的名字已成为一个在日内瓦和其他地方使用的标签,而在城市本身却没有任何机构依托。2

注释

  1. 关于1998年9月10日的《鹿特丹公约》(2004年2月24日生效)和2001年5月22日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年5月17日生效),参见公约文本以及联合秘书处的文件。日期有待核实。 ↩
  2. 关于巴塞尔、鹿特丹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之间的协同增效进程、BRS 联合秘书处(日内瓦和罗马)以及自2013年以来缔约方大会的联合会议,参见三个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关于协同增效的决定以及 BRS 秘书处的文件。日期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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