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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道路:双边协定一揽子I与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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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之后,联邦委员会选择通过行业协定来确保市场准入。第一个一揽子协定,即“第一批双边协定”,于1999年6月21日签署,包括七项协定:人员自由流动、技术性贸易壁垒、公共采购、农业、陆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科研。这些协定于2000年5月21日以约三分之二的选票获得瑞士人民批准,并于2002年6月1日生效。1《人员自由流动协定》在数年间分阶段实施,并通过一系列议定书逐步扩展至新成员国,每一项议定书均在全民公投中获得批准。

第二个一揽子协定,即“第二批双边协定”,于2004年10月26日签署。它涵盖了市场准入以外的合作领域:加入申根和都柏林体系、储蓄收入征税、打击欺诈、农产品加工品、环境、统计、MEDIA计划、避免对退休欧盟官员双重征税以及教育。2储蓄税协定属于瑞士银行保密制度历史的一部分。它对支付给欧盟居民的利息引入了预扣税,并提供自愿披露的选择,后于2015年被一项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协定所取代,其后果已在E编第四章中论述。3

双边路径从未被设想为最终解决方案。它是一种务实的方法,旨在不加入欧盟机构的情况下确保最重要的经济利益。其优势在于选择性,因为每一项协定都可以按其自身条件谈判和批准;也在于其民主正当性,因为重大步骤均经全民公投确认。其弱点则在于其静态性质以及缺乏争端解决机制,这使得双方关系依赖于双方的善意以及周期性的政治交易。4

注释

  1. 1999年6月21日瑞士与欧洲共同体之间的行业协定(第一批双边协定),于2000年5月21日的公投中以约67%的赞成票获得批准,自2002年6月1日起生效;例如《人员自由流动协定》(SR 0.142.112.681)和《合格评定相互承认协定》(SR 0.946.526.81)。有待核实。 ↩
  2. 2004年10月26日签署的第二批双边协定,包括《申根联系协定》(SR 0.362.31)、《都柏林联系协定》(SR 0.142.392.68)以及《储蓄收入征税协定》(后被2015年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AEOI)协定取代)。有待核实。 ↩
  3. 2015年5月27日《储蓄收入征税协定》修订议定书,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其转变为一项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AEOI)协定;参见E编第四章。交叉引用;有待核实。 ↩
  4. 关于双边路径的优势与弱点,参见联邦委员会关于瑞士欧洲政策评估的报告(Bericht zur Europapolitik,2006年)以及此后为回应议会议案而发布的报告。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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