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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的银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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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萧条对瑞士银行造成了沉重打击。停付协议冻结了它们在德国的资产,世界贸易的崩溃减少了其工业客户的业务,外币贬值则降低了其境外资产的价值。此外,忧心忡忡的客户提取存款,使其流动性承受压力。1930年至1935年间,多家瑞士银行倒闭或不得不接受救助。1大型合作制银行Schweizerische Volksbank于1933年不得不由联邦出手救助,联邦为其认购了新资本。日内瓦的Banque d'Escompte Suisse于1934年倒闭。其他银行则进行了合并或缩减了业务。

这场危机催生了瑞士首部联邦银行业监管法规。1930年代之前,银行仅受《瑞士债务法》(CO)的一般规则以及州关于储蓄银行和州立银行的立法规范。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即《银行法》(BankA),引入了由一个新机构——联邦银行委员会——对所有银行实施的联邦监管,该委员会于1935年开始运作。该法要求银行取得许可证,保持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公布账目,并接受经认可的审计公司的外部审计。2

依靠外部审计师代表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检查的瑞士监管模式,是该体系的一个特色。联邦银行委员会是一个小型机构,自身不对银行进行检查,而是依赖由银行付费的审计公司所出具的报告。这一双重监管体系一直沿用至二十一世纪,因其潜在的利益冲突和有限的有效性而受到批评。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以及2009年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成立之后,该体系得到改革,在保留审计公司作用的同时增强了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能力。3

注释

  1. 关于1930年代的瑞士银行危机,包括对Schweizerische Volksbank的救助(1933年)以及日内瓦Banque d'Escompte Suisse的倒闭(1934年),参见瑞士银行史文献。待核实。 ↩
  2. 1934年11月8日《联邦银行和储蓄银行法》(《银行法》,SR 952.0),自1935年3月1日起施行;设立联邦银行委员会(EBK),该委员会于2009年并入FINMA。待核实。 ↩
  3. 关于瑞士的双重监管体系(监管机构和经认可的审计公司)及其在2009年FINMA成立后的改革,参见FINMA的出版物和有关瑞士金融监管的文献。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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