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AMLA)于1997年通过,自1998年4月1日起生效,确立了预防洗钱的行政法框架。该法适用于金融中介机构,这一术语涵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组合管理人。它还涵盖以职业方式接受或保管他人资产、或协助投资或转移此类资产的人士。后一类别即所谓的准银行业,包括受托人、在2020年之前无需持牌的独立资产管理人、汇款机构、货币兑换所和放贷业务,以及在其法律执业之外担任金融中介的律师和公证人。1
该法对金融中介机构规定了一系列义务。它们必须根据具有证明力的文件核实其合同相对方的身份。它们必须按照具体情况所要求的审慎程度,确认资产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即最终控制该资产或从中受益的自然人。如果某项交易或业务关系显得异常,或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的迹象,它们必须查明其经济背景和目的。它们必须记录其查明情况,并将记录保存十年。最后,它们必须采取预防洗钱所需的组织措施,包括培训和内部控制。2
金融中介机构可能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一业务关系所涉资产与洗钱、上游犯罪、犯罪组织或恐怖融资有关。在此情况下,它必须立即向隶属于联邦警察局的瑞士洗钱举报办公室(MROS)报告。报告后,中介机构必须在有限期间内继续执行客户指令,在此期间 MROS 对报告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将其转交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下令冻结,资产即被封存。中介机构不得将报告一事告知客户或第三方。3
自该法生效以来,向 MROS 提交的报告数量大幅增长。最初几年,每年提交的报告只有数百份;而到了21世纪20年代,每年的报告数量超过一万份,其中大多数来自银行。4这一增长反映了义务的扩展、金融中介机构日益增强的敏感度以及监管机关的压力。它也引发了一些问题:MROS 和检察机关是否有能力处理这些报告,以及中介机构为自我保护而进行的防御性报告究竟有多大用处。
注释
- 1997年10月10日《关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联邦法》(《反洗钱法》,AMLA,SR 955.0),自1998年4月1日起生效;适用范围(第2条),准银行业的金融中介机构(第2条第3款)。有待核实。↩
- 关于 AMLA 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核实合同相对方身份,第3条;确认受益所有人,第4条;特别查明义务,第6条;记录义务,第7条;组织措施,第8条),参见 SR 955.0。有待核实。↩
- 关于向 MROS 报告的义务(AMLA 第9条)、客户指令的执行和资产冻结(经2023年修订的 AMLA 第9a条和第10条)以及禁止告知(AMLA 第10a条),参见 SR 955.0。有待核实。↩
- 关于 MROS 收到的可疑活动报告数量(21世纪20年代每年超过一万份),参见 MROS 年度报告。数据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