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法国的通勤者的征税:1983年协议
1966年9月9日签订的法瑞双重征税协定遵循在就业地国征税的一般原则。对于跨境通勤者,该协定援引专门协议加以规定。对巴塞尔具有意义的协议,是瑞士联邦委员会与法国政府于1983年4月11日缔结的关于跨境通勤者劳动报酬征税的协议。1该协议适用于居住在法国、受雇于八个参与州之一的跨境通勤者,其中包括巴塞尔城市州和巴塞尔乡村州。日内瓦州不是该协议的缔约方,而是采用自己的模式:日内瓦对法国通勤者按源泉征税,并向相邻的法国省份支付补偿款。2
根据1983年协议,跨境通勤者的工资仅在居住地国法国纳税。此处所称跨境通勤者,是指居住在法国、在参与州之一工作、并且原则上每天返回居住地的人。雇员必须持有法国税务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明,由瑞士雇主保存,作为无需缴纳瑞士源泉税的证明。3作为放弃征税权的交换,瑞士获得财政补偿。法国向参与州支付相当于相关跨境通勤者年度劳动报酬总额4.5%的款项。各州可将其中一部分与所辖市镇分享。4
这一补偿模式在一个重要方面不同于德国的解决方案。根据瑞德协定,瑞士通过雇主代扣的源泉税直接收取其4.5%的份额。而根据法瑞协议,由法国征收全部税款,然后将补偿款转付给各州,这使各州处于法国国家债权人的地位。各州依赖法国提供的通勤者人数及其工资数据。围绕这些数据准确性的争议时有发生,这也解释了为何较新的安排规定了工资信息的自动交换。
1983年协议对跨境通勤者的定义中,包含对雇员未返回住所天数的容忍度。根据两国的行政实践,如果因工作原因未返回的天数一年内不超过45天,通勤者即保留其身份。5这一门槛因此不同于德国协定的60天规则,这种差异对员工需要出差的雇主而言颇为重要。一家巴塞尔雇主若安排来自阿尔萨斯和巴登的通勤者进行相同的商务出差,可能会发现法国通勤者比其德国同事更早丧失跨境通勤者身份。
注释
- 1983年4月11日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伯尔尼州、索洛图恩州、巴塞尔城市州、巴塞尔乡村州、沃州、瓦莱州、纳沙泰尔州和汝拉州)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跨境通勤者劳动报酬征税的协议(SR编号待核实)。另见1966年9月9日瑞士与法国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SR 0.672.934.91)第17条第4款。出处待核实。 ↩
- 关于日内瓦模式——其依据是1973年1月29日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日内瓦共和国暨州)与法国政府关于在日内瓦就业的法国跨境通勤者财政补偿的协议(向安省和上萨瓦省支付工资总额3.5%的补偿)——参见州政府的相关出版物。待核实。 ↩
- 1983年4月11日法瑞协议第1条和第2条及相关行政指引,特别是跨境通勤者居住证明(2041-AS表格)。表格编号待核实。 ↩
- 1983年4月11日法瑞协议第3条关于劳动报酬总额4.5%补偿的规定。关于巴塞尔城市州和巴塞尔乡村州收到的金额,参见州财务报表。数据待核实。 ↩
- 关于1983年法瑞协议下45天未返回容忍度,参见法国公共财政总局(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finances publiques)与瑞士联邦税务局(FTA)之间的换文及其行政指引。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