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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作为东道国与本州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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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的国际组织以与瑞士联邦签订的协定为存在基础。国际清算银行(BIS)依据1987年2月10日的《总部协定》享有特权与豁免,F编第一章已对此作过分析。自2008年起,瑞士东道国政策的一般法律框架是2007年6月22日《关于瑞士作为东道国给予的特权、豁免、便利及财政资助的联邦法》,即《东道国法》(HSA),以及其实施条例。该法界定了可享受东道国待遇的受益者,包括政府间组织、国际机构、准政府组织、国际会议和其他国际机构,并规定了它们可获得的特权。1

《东道国法》在设计时主要着眼于日内瓦,瑞士的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设在那里。尽管如此,它也为巴塞尔提供了一个框架。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于2013年依瑞士法设立为社团,并与瑞士联邦委员会签订了一项授予其若干特权的协定。由国际清算银行托管的其他机构,例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则受益于国际清算银行的法律框架或其各自的安排,F编第四章已对此作过介绍。瑞士的东道国政策由联邦外交部协调,该部将“国际日内瓦”作为一个独立品牌加以推广,并支持各州接待国际组织。2

巴塞尔城市州形成了自己的做法。其国际关系由州行政机关管理,负责三国交界地区的跨境合作、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以及将该市作为商业和国际机构所在地加以推广。该州对国际组织的存在抱有兴趣,因为它们带来高素质人才、会议和知名度。该州也要承担费用,例如国际清算银行会议期间的安保费用和基础设施费用。与日内瓦相比,这里的组织数量不多,但它们在金融界的影响力与其数量远不相称。J编将再次讨论该州对外关系的三国维度。3

注释

  1. 2007年6月22日《关于瑞士作为东道国给予的特权、豁免、便利及财政资助的联邦法》(《东道国法》,HSA;SR 192.12),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2007年12月7日《东道国条例》(SR 192.121)。关于1987年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总部协定》(SR 0.192.122.971),见F编第一章。出处有待核实。 ↩
  2. 关于金融稳定理事会依瑞士法设立为社团(2013年1月)及其与瑞士联邦委员会签订的协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托管的其他机构的安排,见F编第四章,以及联邦外交部关于瑞士东道国政策的报告。现状有待核实。 ↩
  3. 关于巴塞尔城市州的对外关系、跨境合作及区位推广,见巴塞尔城市州主席部(Präsidialdepartement)以及Regio Basiliensis发布的信息。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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